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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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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21
第5版()
专栏:问题讨论

正确认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吴大英 刘瀚
人治与法治问题是长期有争论的问题。作为治国的方法,搞人治还是搞法治,牵涉到能否真正实现政治民主化和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
弄清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
目前,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既要法治,也要人治;另一种认为要法治,就不能要人治。这种争论的产生,在一部分同志中间,是由于对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没有一致的认识。因此我们首先要弄清人治与法治的含义。
我们认为,所谓人治,就是靠掌权者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人治并不是不要法,但这种法,从属于掌权者个人的意志。他“言出法随”,一言可以立法,一言可以废法。国家的安危治乱,人民的祸福荣辱,系于掌权者一身。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治是排斥法治的,特别是当掌权者权盛一时,得意忘形时,他是绝不会甘受什么法律约束的。同时,人治必然伴随着特权,因为个人的权威高于法的权威,法只适用于别人,不适用于自己,这是特权最一般的表现。人治的理论基础是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人治的人,可以是“明王”、“圣君”,可以是“暴君”、“寡头”。总之,国家的一切大事由一人定夺,没有什么法律和制度能够约束他。这种将个人(或少数人)置于法律之上的治国方法,就是我们所反对的人治。
那末,什么是法治呢?我们认为,法治就是靠体现统治阶级集体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这种法是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一经公布施行,便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任何人,包括立法者、司法者、老百姓以至掌握最高权力的人,都要严格守法。如果有的法已不适应客观需要,可以按法定的程序加以修改补充,或加以废止,另以新法代替,但不能因最高掌权者的去留而变更,也不能因最高掌权者的某种考虑而废止。真正的法治,是同“家天下”水火不相容的,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因而是同人治根本对立的。
人的作用不等于人治
主张既要法治、也要人治的同志,有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就是认为任何一种治国方法,都离不开人。他们把人治和人的作用完全等同起来。
我们认为,人治是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同法治相对立而存在的。我们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是要研究、比较,作为治国的方法,究竟是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而不是讨论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如果说到人的作用,那末,人是社会政治的、经济的、文化艺术等等活动的主体,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里的现象都是有人在里面起作用的。如果可以把人的作用同人治划等号,那末,人的作用也就同样可以和法治划等号了。有的同志也正是以法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靠人去执行为理由,认为法治离不开人治,二者是互相结合的。这和我们现在讨论的人治和法治的好坏,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任何概念都有它特定的涵义和范围,不能任意增加它的内涵、扩大它的外延。打个比喻,机械化、电子自动化,都离不开人,因为机器、计算机都是人制造的,要人去开动、操纵、维修,那末,能不能说,机械化或电子自动化都不能单独存在,而只能称为人手和机器相结合呢?显然不能这样说。当然更不能把人的作用或人的因素与机器和计算机划等号。
有的同志为了论证人的作用等于人治,又把人治与阶级统治混淆起来,说人治就是阶级统治。我们认为,这有点牵强附会。阐述过人治思想的前人,都说得很分明,人治的人,一般是指一个人,或是几个人。如孔子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故为政在人”。(《礼记·中庸》)他心目中的人,就是舜、禹、文、武、姬旦。孟子认为:“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荀子认为:“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董仲舒认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汉书·董仲舒传》)说来说去,都是君呵!王呵!中国如此,外国也是一样。希特勒可算人治极端化的典型,他曾经鼓吹,国家要用“领袖原则”来统治。他公开宣称,不允许有民主政治那种无聊玩意儿。他的党徒则认为,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
由这些材料可以看出,人治的人,并不是指一个阶级。当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各种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各种类型的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掌权者,都是属于一定的阶级,代表一定的阶级的。但是,这是就国家和法的本质而言的,它同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是两回事,如果把这两个问题混同了,认为人治等于阶级统治,那末,法治也就等于阶级统治了。这样,人治与法治就没有区别,我们讨论的问题本身也就不能成立了。
有法不等于法治
有的同志以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有法为理由,认为各个朝代都是人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我们认为,这样把法与法治完全等同起来,是欠妥当的。因为,有法,并不等于实行的是法治;只有真正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准则,又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能够切实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掌权者个人的“人治”,才算法治。
中国的封建社会里,皇帝的权威高于一切,那时的法,就是特权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不是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首先把皇帝凌驾于法之上。所以,法和法治这两个概念是需要区别开来的。不然,以为凡有法,就算实行法治,或者就算是所谓人治与法治相结合,那末,纳粹德国也有一大堆法律,蒋介石统治时期也有一套《六法全书》,那也就要承认他们是实行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法治的主张由来已久,但是,这些主张能否实现是另一回事。这是因为,作为治国方法的法治,不是孤立的,必须有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作基础,才能实行。这在封建社会是根本办不到的。资产阶级在历史上的一大功绩,就是它举起了民主的旗帜,这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猛烈抨击封建君主专制。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普选制,议会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种思想构成了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在历史上确实起过进步作用。但是,这种法治完全是建立在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治,同资产阶级的法治,在本质上完全不同。它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它突破了资产阶级法治的局限性。但是,即使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有了法,也并不等于就能很自然地实行法治了。只有在完备各项法律的同时,实现政治民主化和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其中包括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国家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罢免制度等等,并且在这些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认为有法就等于实行了法治,那是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
人治与法治不能互相结合
认为人治与法治有内在联系,应该互相结合的观点,表面看来,是不失偏颇,公允全面的;实际上,如果按这种观点去做,会给个人专制独断留下地盘。因为这种观点,是把掌权者个人或少数人与法律和制度列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威,这是与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政治民主化的要求根本不相容的。
法治在本质上是排斥个人专制独断的。马克思在谈到普鲁士王国时指出:“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总之,一切制度都由他一个人决定。”“从此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就不是那僵化了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2、413页)这种治国的方法,当然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如果我们现在还要把它拿来与法治互相结合起来,岂不是意味着在治国方法上的一种倒退吗?!
自从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直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也应该承认,我们现在只是刚刚走上法治的轨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思想理论和实际工作上不坚定地沿着这条轨道走下去,那是异常危险的。
我们主张法治,是不是宣扬法律万能呢?不是。从被宗教迷信所缠绕的唯心主义者看来,上帝是万能的。其实,世界上任何一个单独的事物,都不是万能的。我们只是从大量事实中看到法治比人治好,同时也发现,人治与法治互相结合的结果是没有法治,只剩下了人治,所以,我们才反对这种互相结合。
有的同志说,你们反对人治与法治互相结合,那岂不是只要法治,不要党的领导了吗?这也是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起来了。在我们国家,党是领导核心。我们的法治,也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法律和制度是党领导制定的,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这怎么能说法治就是不要党的领导呢?而且,把反对人治与法治互相结合,说成是不要党的领导,那岂不是把党的领导与人治看成一个东西了吗?党是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只有“家长制”、“一言堂”才是人治。把党的领导与人治看成一个东西,是对党的性质和党的组织原则的一种曲解。
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该承认,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加上我们过去对民主的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不够,制度上也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华国锋同志这段话的精神,也完全适用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人治与法治的问题。要实行法治,必须肃清封建主义影响,正确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从法律上健全我们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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