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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协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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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28
第2版()
专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协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第二条 中国科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的联合组织,其宗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普及和推广,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中国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二、根据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和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群众性的科学实验。
三、发动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和其它各项建设事业提出建议;对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任务。
四、举办各种科学技术普及事业以及其他为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五、经常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六、加强和协调所属各种科学技术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自然科学界和社会科学界之间的联系。
七、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愿遵守本会章程者,经申请并得到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可以声明退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选派参加本会会议的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缴纳会费;
四、每年至少向本会提出一份工作报告。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全国委员会。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均采取不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全国委员会根据会章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会务活动;听取并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国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持本会会务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普及工作委员会、学会工作委员会、国际活动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第四章 地方科协第十条 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各级地方组织,受上一级科协的指导。
第十一条 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可申请加入省、市、自治区以下同级科协。
第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科协的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选举领导机构。各级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的发展,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地方科协的基层组织(如厂矿、公社),其组织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五章 经 费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本会举办的各种企业、事业收入;三、单位或个人捐赠;四、会费收入。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科协可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可制订本团体的章程。(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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