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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加强物价管理 制止变相涨价 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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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28
第3版()
专栏:

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加强物价管理 制止变相涨价
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本报讯 据《四川日报》报道: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最近就加强市场物价管理问题作出了几项规定。规定指出:坚决纠正和制止各种变相涨价,自行提价,滥收费用,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办事。中央和省规定的价格和收费,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许以任何借口擅自变动。省级各部门对有关物价的规定或价格的调整,必须经过省物价委员会审查同意,重大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无效。地、市、州、县也应照此办理。工商企业要千方百计发展生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费用和成本,绝不许用随意提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办法来扭亏增盈、增发奖金。
规定指出:今年各种商品的价格和收费,一定要保持稳定,不准随意提高。特别是对人民生活有关的市场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更应严加控制,个别极不合理的价格迫切需要调整的,由物价委员会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统筹安排。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一、对于人民生活基本消费品
(如粮食、食用油、蔬菜、肉、民用煤、食糖等),要积极组织供应,特别是凭票供应的,要保证按计划供应,不得把计划内供应的商品转为议价。二、平价供应的行业用粮、油、肉、花生、芝麻等原材料,随着生产的发展,要力争在上年供应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品种或压缩供应数量,或用议价抵指标。三、对群众需要的大众化商品和中、低档商品,要积极组织生产,增加供应,不许减少。要坚决反对以邻为壑,唯利是图,只图卖高价而不保证当地正常供应,或不完成上调计划的错误做法。
规定指出:对议价要进行整顿,加强指导和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规定指出:今后必须本着从严的精神,对违反物价政策的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党纪政纪处分。多收的货款和非法收入要退还,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不能计入企业利润,不得依此计发奖金。对利用价格进行贪污、掺杂掺假损害人民健康,对坚持政策、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后果严重的,都要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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