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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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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02
第3版()
专栏:

办案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本报评论员
有这样一件事:一位老党员,在一九六六年被定为“漏划富农”,开除出党。一九七六年初,又有一位高级干部给当地领导人写信,揭发他历史上曾两次向敌人告密,使当地一个红军小组遭到敌人袭击,三名地下交通员被日寇杀害。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查证核实,这位老党员家庭出身为中农,本人也没有向敌人告密的行为,红军小组遭袭击和地下交通员被杀害的事都与他无关。按理,应当根据查证结果,及时给他平反,恢复党籍。但是,办案单位因揭发材料是高级干部写的,感到为难,不便“表态”,以致这位老党员的平反问题一直拖着没解决。
这件事情,反映了我们有的同志对办案工作如何坚定不移地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思想上还存在某些错误观念,以致有的冤假错案不能及时纠正,影响了党的政策的落实。这里涉及到的,不仅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而且是一个落实政策中的原则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办案人员不可不加以注意。
办案子,处理党员干部的历史问题,究竟以什么为依据?这个问题,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大量冤假错案的平反、改正,以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这就是: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政策为准绳,错了的就要纠正、平反,不错的就要坚持,决不能以任何个人的主观意见和不符合事实的材料为依据。
两年多来,全党全国大规模落实对人的政策,其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赢得了党心、民心,促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主要就是因为办案工作坚持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要确属冤假错案,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人、哪一级组织定的,都要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昭雪。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审查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同志所作的错误结论以后,极大地推动了落实干部政策的工作。最近,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又顺应党心民心,根据确凿的事实凭证,作出了为刘少奇同志彻底平反的历史性决议,恢复了刘少奇同志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是一个严肃认真、光明磊落的党,表明了全党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到底、彻底平反一切冤假错案的决心。
现在,根本反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个原则,拒不平反冤假错案的人,确实很少了,但不能说没有。这种人,往往同前些年造成的冤假错案有牵扯。他们过去犯了错误,如果现在还坚持不改,继续抵制和阻挠党的干部政策的落实,对他们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实际生活中,也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同志尽管在道理上承认这个原则,而在实践中有时却又不能坚持这一原则。他们明知是冤假错案,仅仅因为某个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曾经讲过意见,或者作过批示,写过材料,就感到“为难”,“不便”明确表示平反、纠正的意见,不是把案子搁置起来,就是推给上级“发落”。虽然这是思想认识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时至今日,面对明白无误的冤假错案还不能坚持正确的原则,那就很有必要触动一下思想深处的东西了。
这些同志担心对谁“不便”呢?是怕对提供过不准确的材料,讲过不妥当的意见的领导同志“不便”吗?应当相信,我们的领导同志是会尊重事实,严肃对待党的政策的,是希望和欢迎办案人员从实际出发,尽快把事情办好的。他们积极提供材料、提出看法,目的也在于此。但是,任何人,哪怕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同志,是德高望重的老干部,对事物的了解和认识也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所提供的有些材料和意见,出现与事实不符或不完全准确的情况是难免的。办案人员经过查证,如实说明情况,提出改正意见,这恰恰可以为领导同志了解真实情况、正确执行政策提供方便条件,怎么会有什么“不便”呢?说穿了,那些同志真正担心的,恐怕还是考虑自己讲了真话,坚持正确的原则,“得罪”了身居高位而又不尊重事实的领导者,给自己带来什么“不便”。这种个人打算显然是不正确的。
应当看到,林彪、“四人帮”大搞法西斯专政,不让说真话,谁违拗他们就打击谁的时代,已经过去三年多了。现在,当然不能排除还会有人出于不纯的动机,打击说真话的人,或者刚愎自用,压制正确意见,阻挠落实政策。但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哪里有这种情况存在,哪里就恰恰需要有一批刚正不阿、敢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办案人员,去同这种现象作斗争。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不能不讲党性,如果因为有个别这样的人物就掩盖事实真相,不敢伸张正义,置冤假错案于不顾,让那些长期遭受冤屈的同志继续在政治上、思想上、经济上承受各种压抑和痛苦,以求得自己的“方便”,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安全”建筑在别人的痛苦基础上,这样做是有悖于共产党人的优良品质的。一件事的是非曲直只能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一个人的功过优劣也只能按历史的本来面貌去说明,决不能按哪一个人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来作定论。那种按职位高低、权力大小来权衡一切,决定对待办案工作的态度,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是很有害的。党的办案人员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排除这种陈腐观念。如果一个干部私心太重,不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组织就不能让他去做落实政策的工作。
据了解,在十年动乱中立案审查的案卷里,有相当一部分材料,是在当时大搞逼供信的非正常情况下违心写出的,也有的是传闻失实、记忆不准或分析不当而误写的。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开展,已经有许多同志本着对党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了说明或更正。但是,也有少数同志没有觉察到,或者遗忘了,一直没有说明情况。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认真地调查研究,分清虚实真伪,加以甄别澄清。特别要注意同原来提供材料的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认真核实,统一认识,作出正确的判断,保证把党的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应当解决问题的同志身上。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某些受过失实的材料或不正确的意见影响的同志,以及他们的家属,也要积极做好思想工作。事实澄清了,问题解决了,政策落实了,就要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四化建设上来,不应当不加分析地给凡是写过揭发材料的人,都反扣上“蓄意诬陷”的帽子。在林彪、“四人帮”横行,大肆制造冤假错案的时候,故意捣鬼,存心诬陷的人,总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由于认识问题和当时的历史条件造成的。受到冤屈的同志,对这些同志也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只要他们在了解情况之后,负责改正过来,就要给以谅解,切不可感情用事,搞什么“冤冤相报”。古话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这一点很值得我们警惕!林彪、“四人帮”在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中造成的伤痕和动乱因素,还没有完全消除,我们的责任只能是彻底清除它,而决不能发展它,更不能做出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妨碍同心同德搞四化的蠢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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