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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救济失业工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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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19
第1版()
专栏:短评

认真救济失业工人
为了救济失业工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毛主席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把“认真地进行对于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列为国家当前八项重要工作之一。中央人民政府已决定拨四亿斤粮食作为失业救济基金,各地人民政府亦将酌量拨付救济基金,并决定在举办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中,在市人民政府下设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以计划与指导一切救济事宜。这表示人民政府对于失业工人十分关切。在革命战争还未完全结束,国家财政还十分困难的情形下,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才有可能举办这样的失业救济工作。政务院这一指示在各地实施之后,各地失业工人的困难,当可逐步减轻。
工人失业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失业状况越来越严重。只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才已经根本解决了失业问题。新民主主义国家,也在逐步消灭失业现象。我国的东北大行政区已经接近于消灭失业,就是一个最近的例子。但在全国范围来说,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长期统治而产生的广大的失业群,却要经过较长期的经济恢复与建设工作,才能根本解决。在解放以后,旧中国经济开始改组,加以国民党反动残余匪帮对沿海城市的封锁轰炸,以及灾荒等原因,部分工商业又发生了停工、减产与歇业等现象,因而又增加了一批新的失业工人。当然,就是这样,我国的失业工人也只约占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且几年以后就可以就业。可是我们的国家是对失业工人负责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颁布的指示和办法就证明了这一点。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工业化的主力。由于中国工业还不发达,中国工人还不多,技术工人尤为缺乏。因此,为了救济失业工人,不仅要帮助失业工人度过困难,更重要的是要为国家保存工人阶级的力量。这是一个重要的和艰巨的任务,必须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政务院规定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要求“凡举办救济失业工人的城市中,所有国营、私营的工厂、作坊、商店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须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这是完全正确的。国营企业应付出这一笔失业救济费是理所当然的,私营企业的资方付出这一笔费用,也是应当的。在调整工商业中,工人为了帮助资方解决维持生产的困难,许多工人采取了增加生产、减薪、节约、轮流停薪回家或自动停职等办法,甚至同意资方暂时裁减一部分工人。那么,由资方付出百分之一的工资总额,来救济失业工人,是合乎情理的。政务院又规定“上述各种企业及码头运输等事业的在业工人和职员,亦应按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百分之一”,这也是必要的。天下工人是一家,工人阶级决不能坐视自己阶级弟兄的困难而不顾。救济失业工人,即等于救济在业工人自己。
但是,单纯救济是不能解决失业问题的。失业工人应该采取劳动自救的办法。工人阶级最懂得“劳动创造一切”的真理。只有劳动,才能创造自己将来充分就业的条件。政务院规定“救济失业工人,应以以工代赈为主”,发动失业工人,参加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和市政建设事业。这样,失业工人既可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又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并且保持失业工人不致离散,便于将来有计划地就业。政务院规定的生产自救、回乡生产等办法,也是为了使失业工人获得机会,以劳动克服自己的困难。在可能和需要的时候,政府应当组织对于失业工人的转业训练,以便失业工人得到新的技能,转入社会所必需的生产。至于发放救济金,则是失业工人在没有获得劳动自救的机会以前的过渡办法,希望失业工人能善为运用。我们相信,依靠人民政府的领导,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援,特别是依靠失业工人自身的努力,失业现象是会逐步减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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