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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档案的启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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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11
第8版()
专栏:

两份档案的启示
马立诚
面前摆着两份截然不同的档案:
一份是:十二岁开始扒窃活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五年流窜三十余市、县作案,被专政机关拘留强制劳动三十余次……
另一份是:一九七六年底招为福州无线电四厂工人,一九七七年、一九七八年连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现任配料班副班长。一九七八年“五四”入团……
看了第一份档案,人们不免要摇头叹气。有的同志见到末尾这“三十余次”,说不定还会想起“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的古训来。
看了第二份档案,相信不少同志会称赞道:“干四化就得靠这样的年轻人!”
其实,这两份档案是一个人的。这个青年叫林仲明。福州无线电四厂的同志们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治愈了林仲明心灵的创伤,把这块“没开化的生铁疙瘩”锤炼成了一块好钢。这件事,充分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改造人的力量。
同时,这两份档案也告诉我们:曾经堕落过的青年,只要弃旧图新,完全可以变好,其中有些人,甚至能够成为革命队伍中的先进分子。
这个道理看上去简单,实行起来却颇不容易。不久以前,有个青年犯了罪,经过劳动教养,已经改邪归正。他要求安排工作,甚至跪在负责劳动安置的干部面前苦苦哀求。这个干部一看档案,板起面孔拒绝了。旁边还有人冷嘲热讽:“活该!自作自受!”
看,档案造成的偏见,多么难于改变!一个失足青年有了觉悟以后,渴望用实际行动在生命史上写出新的篇章,但社会上却可能有某些阻力不允许他走向光明,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我们是主张法治严明的。犯法者必究。对于违法青年,理应给予制裁,决不能姑息纵容。但是我们要看到:一,严明法纪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教育;二,目前的犯罪活动多,是十年浩劫的遗毒,社会是有责任的。因此,对于走入歧途的青年,不宜单纯采取法制手段;凡必须施行法律制裁的,在制裁之后,每个同志都应该伸出热情的手拉他们一把。这既是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革命者应有的共产主义道德。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么?也未必。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爱尔维修等就曾经论证过:人是周围环境的产物。随着环境的改变,人是可以变化的。中外历史上,先前有过种种过失而后来成就事业的,并不罕见。在新中国,化腐朽为神奇的事迹,也屡见不鲜。林仲明的两份档案,给我们增添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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