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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地富成份后符合五保条件的社员能否实行五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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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13
第3版()
专栏:答读者

对改变地富成份后符合五保条件的社员能否实行五保?
问:农村一到春季,普遍要评定无儿无女没人照料的老弱、孤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够条件的,便实行保吃(包括粮、柴、菜、油、盐等)、保穿、保住、保葬,成为五保户。不仅这样,而且还要保证这些老人的吃粮标准高于当地社员,生活达到一般社员的水平;并保证做到春评、夏查、秋兑现。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分配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是今年有个新情况,即有不少够五保条件的老人,是前不久才改变了地主、富农成份的社员。对这样无依无靠的老人,应不应该实行五保?请答复。
河南封丘县民政局 边玉祥
答:根据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第五号文件规定:地主、富农摘帽后,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因此,对其中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者,应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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