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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社会救济款补偿经济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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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13
第3版()
专栏:

不能用社会救济款补偿经济损失
你报三月三日刊登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严肃处理盲目调种事故》一文中,对因错调种子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责令江都、丹阳两县种子部门退还已收的种子款,金湖、丰县一些社队的经济损失,则由当地在社会救济款中拨钱补偿”。这样一来,该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江都、丹阳两县种子部门仅退还种子款就算了事,而与此事毫不相干的民政部门,却要拨出一笔社会救济款去补偿并非因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这实际上是让国家承担事故的经济责任,不能叫“严肃处理”。
国家明确规定:农村社会救济款,只能用来救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病社员,或遭到不幸事故的家庭和麻风病患者,不能挪作他用。不然,社会救济款就将变成经济损失补偿款或“填坑款”,而失其“救济”意义。
广西民政局 李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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