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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怎样实行赦免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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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14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我国是怎样实行赦免的?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都提到赦免问题。什么叫赦免?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赦免分为一般的赦免与个别的赦免。一般的赦免也叫大赦,就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个别的赦免也叫特赦,就是对特定的个别或少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赦免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元首)以发布法令的形式施行。这种法令叫作大赦令、特赦令。大赦令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动颁布的,而特赦令是根据犯罪分子本人、他的家属、社会团体或司法机关的请求而颁布的。赦免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于已经实施犯罪,但未被提起刑事案件的,不再提起,或者虽提起而减轻处罚;
(2)对已被提起的刑事案件,但还未判决的,不再判刑,或减轻判处;
(3)对于已经判刑而正在执行刑罚的,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执行;
(4)对于已经执行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宣布为没有前科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大赦。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我国从一九五九年以来,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除第一次特赦是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外,其余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的。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的情况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我国特赦是以犯罪分子是否确实改恶从善为标准,也就是以犯罪分子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实际上是否确实改造好了为标准。
(2)特赦的内容,只是免除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刑罚的剩余部分,予以提前释放,或者减轻原判处的刑罚。
(3)特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而不是根据任何个人或社会团体的请求而实行的。(杨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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