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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可实行按质论价验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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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18
第4版()
专栏:工作研究

新建住宅可实行按质论价验收
目前,建造住宅是按大包干的办法进行的: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的预算,确定每种住宅类型每平方米的造价,而后根据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款项。这种办法对住宅的好、坏、优、劣,均无经济制约作用。因此,在每年建造的住宅竣工验收中,都有一部分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结构粗制滥造,混凝土浇捣不实,有露筋蜂窝现象,落地不平或起沙起壳,内墙和平顶粉刷不平,有裂缝和脱壳,屋面外墙和水箱漏水、渗水,下水道和阳台倒翻水,门窗不密缝、开关不灵等。还有个别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多发奖金,甚至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或任意改小钢筋规格,给住宅留下隐患。
由于建筑不符合质量标准,带来了许多恶果:一、拖延了住宅使用时间,有时拖上半年一年,使许多住房困难户不能及早搬进新住宅。二、由于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有些住户只好自己花钱请人重新粉刷、修补,加重了经济负担。三、修补费往往要加在建设单位身上。我区前几年在中山北路和俞家弄二处建造的三幢六层大模板住宅和四幢十三层高楼住宅,均有外墙渗水和内粉刷极为粗糙的毛病。后经交涉,施工单位愿意修补,但所花费用都要建设单位支付。
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没有合同制度的保证。二、没有经济上的制约。三、建设单位无停止施工的权力。施工单位只听上级公司的意见,不听作为甲方的市、区住宅办公室的意见。有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使有些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职工住宅应当实行按质论价验收,这样可以节约国家投资,有利于保证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和提高工程质量。因此,我们建议:一、新建工程实行合同制,由区住宅办公室(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合同,写明质量标准与进度要求,如超过质量标准和提前竣工应予奖励,反之应予罚款。二、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凡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予适当奖励。凡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除应修补达到合格标准外,还要适当罚款。三、改变工程款结算办法。四、工程不符合施工规范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建(或返工、修补),否则就停付工程款项。对以次材充好材或偷工减料的有权扣款或罚款。
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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