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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坏与定罪量刑是否有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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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1
第5版()
专栏:

“态度”好坏与定罪量刑是否有关?
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时,曾大肆鼓吹“罪行不论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只要他们一伙认为“态度好”,有罪可以变为无罪;认为“态度不好”,无罪也可以变为有罪。
审判刑事案件,无非是定罪和量刑。定罪是根据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是随被告人的“态度”不同而变化。如反革命罪,在客观上要有反革命行为,主观上要有反革命目的,这是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之意。犯了反革命罪或故意杀人罪,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态度”好坏而改变犯罪的性质。至于量刑,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等)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量刑幅度和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情节都作了规定。例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组织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诬告陷害罪的,都要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还有自首的等等,可以从轻处罚。自首和中止就涉及到犯罪分子的“态度”问题。我们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既然他自首了,就说明他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了认识,并有了悔改的表现。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的,犯罪分子在法庭上是坦白交代还是拒不认罪,在量刑上也是应当有区别的,前者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判处;后者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只要有确实的证据,同样可以定罪判刑。我们虽然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拒不认罪而改变他所犯罪行的性质
(即定罪),但却可以在他所犯的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判处。
另一方面,由于某些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重视,即使被告人是在行使受法律保护的一些诉讼权利,也往往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还有权为自己辩护;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等等,这些都是被告人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绝不能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或是“抗拒”。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会出现被告人进行争辩的情况,只要他否定的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那也不能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相反的,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和反证,司法人员只有认真查证核实,在定罪量刑方面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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