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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在证据上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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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1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口供在证据上的价值
在京剧《玉堂春》里,苏三被洪洞县的县太爷屈打成招,定了毒死亲夫罪,判了死刑。以后太原府三堂会审,苏三说沈延龄不是她毒死的,而是他的正妻皮氏为了毒死苏三,把毒药放在面内,沈延龄不知内情,误吃药面致死。那些会审的老爷们问:既然事情是这样,你又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毒死的呢?苏三说:“犯妇本当不招认,无情的板子,我是难受刑。”由此可见,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被告人的陈述——口供,都是作为定案的最重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在供词上签了字,画了押,才能定罪判刑,才能杀头。没有口供就定不了案。被告不供怎么办?就用
“肉刑”、“屈打成招”。
口供在证据上的价值问题,既是法学理论上的问题,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实践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有的同志往往说:“他本人都承认了,还有什么错吗?”“不是自己干的罪行,会往自己头上拉吗?”好象有了口供,就有了定罪的有力证据。事实上,口供虽然是证据的一种,但它不能作为主要证据,更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而狡猾地否认罪行,也有的被告人由于诱供而供认没有实施的罪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轻信被告人否认罪行的辩解,往往容易放纵罪犯;如果轻信被告认罪的供述,也会容易造成错案。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光凭口供,往往难辨真假。如果我们光凭口供定案,一旦被告人翻供,否认罪行,我们的判决就会失去根据,就会被推翻。相反的,如果掌握了其他证据,即使被告人不供述罪行,也可以定罪判刑。
可是从另一方面看,被告人是否犯了被控告的罪行,是如何进行犯罪的,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后果等等,他比任何人都知道得清楚。我们要查清案情,认定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口供又是有重要作用的。不论是被告人承认犯罪、否认犯罪或检举他人等方面的口供,都可以作为查证的线索,作为其它证据查证落实的证明材料。有了口供以后,还要有大量直接的和间接的人证、书证、物证、鉴定、勘验证明等材料,并把这些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证实该项口供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从而认定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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