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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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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1
第5版()
专栏: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传是对未经逮捕、拘留,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被告人所采用的强制到案的措施。拘传必须填写拘传票,并向被拘传的被告人宣布。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适当限制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于下列三种被告人:一是罪应逮捕,但由于不会对社会继续发生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被告人;二是罪应逮捕,但因有特殊情况而不适于逮捕或拘留的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被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告人。
对被告人使用取保候审,要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担保后,要向保证人说明具保的责任,并让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随传随到。使用监视居住时,要告知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委托人民公社、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使用监视居住要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被告人和执行单位。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如果住处发生变化,或者需要远离现住所时,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行动。
(张玉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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