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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魁拒不执行中央平反冤案指示 天津市委作出决定令其停职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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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5
第1版()
专栏:

马树魁拒不执行中央平反冤案指示
天津市委作出决定令其停职检查
本报讯 中共天津市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抓紧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为了严肃党的纪律,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了关于蓟县县委书记马树魁同志在刘宝金冤案平反问题上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决定指出:原蓟县邦均公社党委书记刘宝金同志,四清运动中被错定为“蜕化变质分子”,开除了党籍。文化大革命初期又被以“坏分子”、“现行反革命”等罪名,拘留关押,开除公职,遣送原籍,监督劳动。一九七三年又被判处七年徒刑。十几年来,刘宝金同志受到严重迫害。经过调查证明,这是一起冤案。这一冤案是“左”的思潮和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造成的,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马树魁同志是负有重要责任的。一九六六年刘宝金同志被拘捕关押、一九七三年被判处七年徒刑,都是由马树魁同志主持决定和签发的。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在中央作出解决天津问题的重要决定以后,一九七八年马树魁同志又一次制造借口,将刘宝金同志关押一百一十八天,继续进行迫害。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昭雪冤案,平反假案,纠正错案,落实党的政策。近一年来,市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刘宝金同志的多次申诉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确认蓟县县委对刘宝金同志案件的处理是错误的,并责成他们迅速复查、彻底平反。但马树魁同志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公然抵制中央指示和党的三中全会的方针。他说:“市委落实人的政策出现右的苗头,有一风吹现象”。他还亲自主持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做出正式决议,把过去对刘宝金同志的一系列错误处理都说成是正确的。在市委和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多次批评督促下,马树魁同志虽然宣布了给刘宝金同志平反,但并没有分清是非,不肯承担责任,不予消除影响,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平反。马树魁同志的这种态度,是十分错误的,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中共天津市委为保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政策,作出如下决定:一、马树魁同志立即停职检查。二、县委必须在全县范围内为刘宝金同志彻底平反,肃清流毒,挽回影响。三、责成蓟县县委通过处理刘宝金同志冤案,提高认识,并对本县所有冤假错案,迅速组织力量全面进行复查,做好平反工作。
决定号召,蓟县县委和全市各级党委,都要从中吸取必要的教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切实做好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公开抵制、阳奉阴违,对于严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必须及时检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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