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平反刘宝金冤案的阻力在哪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5
第2版()
专栏:

平反刘宝金冤案的阻力在哪里?
本报记者 顾 雷 史 博 阎晶昌
天津市蓟县刘宝金同志沉冤十四年,他全家三代人,到县、市和中央有关单位上访三百多次,写申诉材料二百多份;近半年来又经中央处理上访问题检查组、天津市委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多次调查,确认是一冤案,指示蓟县县委予以复查平反。但县委书记马树魁同志进行顽固对抗,硬是顶着不办,至今仍未得到彻底平反。象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虽然为数不多,但就其有组织有计划抗拒的情节来看,绝不能掉以轻心,要认真研究分析,找出其中的教训。
歪曲诬陷
刘宝金,蓟县人,出身贫农,历史清白,抗日战争时期是儿童团团长。一九四九年入党,一九五一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县银行副行长、县财委副主任、邦均公社书记等职务,工作勤恳,认真负责,没有犯过任何政治性错误。从四清开始,却先后被诬陷为蜕化变质分子、坏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危险分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七年徒刑,四次被关押。在十四年中有八年时间是在监狱里度过的。
那么,刘宝金究竟有什么样的“罪行”呢?定案者的依据主要有两条:
一是,一九六一年,刘宝金由县财委副主任调任邦均公社党委书记,他爱人响应党的号召,主动要求退职,带着五个孩子和他一起搬到乡下落户,这种精神是值得赞扬的。为解决他一家人住房问题,县有关部门批准,卖给他一些旧木材等建筑材料,价格按进价或稍低一点价格计算,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四清时,却把这些木材等一律按好材料计算,这样就高出原购价几倍。例如县银行卖给他的一批旧木料,是按进价计算的,收款五十元,四清时算成一百八十二元。用这样的计算方法,硬说他“低价套购国家不足物资”,占了几百元的便宜,并让他退赔了这部分钱。县委据此把刘宝金定为蜕化变质分子,开除党籍,行政降两级。这种处理,完全歪曲了事实。
二是,文化大革命一开始,有十几名群众在县城里贴出一张大字报,揭发一个干部历史上当过伪军等问题,虽事出有因,其中确有事实不准确之处。当时,县委毫无根据地肯定这张大字报是在刘宝金操纵下写的,即以所谓“诬陷革命干部”和“翻四清案”的罪名,经县委书记马树魁亲自批准,将刘宝金拘捕。后来,县革委会以此为根据,将他定为坏分子,开除公职,交群众管制,完全剥夺了刘宝金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这完全是对刘宝金的诬陷。
刘宝金对这样的处理不服,不断上访、申诉。马树魁等对此十分恼火,他们竟利用职权,在刘宝金上诉时,将其处分逐步升级,直到判处七年徒刑。
粉碎“四人帮”后,刘宝金服刑期满回家。他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曾几次到马树魁家里,要求复查。但马树魁却把这种正当行为,诬为“威胁领导安全”,指示县公安局:如果刘宝金再进城,即予拘捕。一九七八年,正当全国掀起揭批查高潮时,刘宝金于七月五日受生产队派遣,外出买葱籽,顺便到县委大院看大字报,被县委办公室的人发现,他们立即通知公安局将刘宝金拘捕。马树魁并指示公安局,捏造“非法外出”、“实属危险分子”的罪名上报,要求将刘宝金逮捕法办。天津市公安局领导上批示:“拘押三、五天,不要超过十天,不可久拘,迅速处理”。马树魁等人拒不执行。这时,刘宝金所在生产队派人到县里,说明“刘宝金不是非法外出”,要求把人领回,也被拒绝,致使刘宝金无故被关押了一百一十八天。粉碎“四人帮”两年后,马树魁依然无视党纪国法,继续迫害刘宝金,制造新的冤案,问题的性质是十分严重的。
顽固抗拒
一九七九年九月,天津市委专门抽调干部组成调查组,和中央处理上访问题检查组一起,先后四次到蓟县进行调查,取得第一手材料,完全否定了过去给刘宝金定案的一切不实之词,证明刘宝金是个好同志,他是无罪的。据此,提出让马树魁根据三中全会精神,对刘宝金这一冤案进行复查、平反。但马树魁等人仍坚持错误立场,根本不理睬三中全会关于抓紧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和市委的指示,对要给刘宝金平反,明目张胆地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对抗。
马树魁对要给刘宝金平反特别反感,矢口否认刘宝金一案是冤案。他在去年十二月天津市革委会扩大会议上,当着天津市委第一书记陈伟达同志的面,攻击市委说:“市委落实人的政策出现右的苗头,有一风吹现象,值得警惕。例如刘宝金根本不存在平反问题”。之后,陈伟达同志指定市委负责同志帮助他认识错误,转变立场,同时批评了马树魁的这种错误论点,指出这是同三中全会关于抓紧落实政策的精神格格不入的,以免其在错误的道路上滑得太远。这时候,马树魁仍然顽固抵制,扬言:“如果给刘宝金平反,我们县委就无法干了!”
马树魁在市委负责同志跟他谈话的时候,虽然口头上答应复查,行动上却阳奉阴违。他回到县里即组织了反调查,指定县公、检、法的一些人,专门查找刘宝金的所谓“罪行”,并写出一份反调查报告,逐条批驳天津市委要给刘宝金平反的决定。马树魁亲自召开了两次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肯定反调查报告是正确的。他在一月十六日下午第二次县委常委会上说什么:“要坚持原则,不要盲目追随少数人的意见”、“大家要独立思考,不要无原则的迁就”、“常委的意见要一致,县委复查组的意见是对的”。在他的指示下,县委于一月二十一日作出决议,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市委和中央有关部门。这个报告最后的结论写着:“刘宝金一案根本不存在改正和平反问题”。这时,马树魁公然破坏党的组织原则,利用党的一级组织,抗拒三中全会关于要抓紧落实政策的精神和市委的指示,抗拒到底的决心已经昭然若揭。
天津市委负责同志组织有关人员,专门研究了蓟县县委的反调查报告,以充分的事实,反驳了他们的错误观点,指出马树魁这样做,是肆意对抗三中全会关于抓紧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破坏党的组织原则。从爱护马树魁出发,市委负责同志明确告诉他:“如果县委拒不平反,将由市委直接平反,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马树魁仍然肆无忌惮地攻击天津市委,说这是“卡脖子”平反。时隔一个月后,县委在二月二十日作出的给刘宝金平反的第一个决定中,一开头就写上“我们根据市委有关领导指示”的字样,这句话的弦外之音是:本来不应该给刘宝金平反,只是因为有市委的压力,不得不平反。态度依然十分嚣张,他们在这次平反决定中,给刘宝金留下了很大尾巴,继续顽抗。市委接到这个平反决定后,一方面批评他们的错误,一方面向他们晓以大义,从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要他们改弦更张。同时指出,给刘宝金平反留尾巴是不符合政策的。
虽经天津市委一再催促,马树魁在三月三日县委常委会上,仍愤懑地说:“市委说我们上次的平反报告中留下了尾巴,这次我们不叙述事实了。”按照这种说法,好象市委不准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这显然是对市委指示的歪曲。他们经过一番安排,在三月十一日作出了第二个平反决定,既不讲为什么要给刘宝金平反,也不讲他们过去错在什么地方,未经刘宝金本人同意,也不报市委,就匆忙发到全县。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在全县广大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刘宝金是坏人”的印象,在没有把颠倒了的是非再颠倒过来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宣布彻底平反,群众不明真相,这当然影响不好,许多人不理解,甚至有人反对。马树魁这样做,实际上是在群众中制造不满情绪,并把这种不满引向天津市委和中央的政策。
天津市委于四月一日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了蓟县的问题,认为蓟县县委、特别是马树魁一直抵制三中全会关于抓紧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是党纪所不能允许的,并作出决定,责成马树魁和县委作深刻检查,迅速给刘宝金彻底平反。而马树魁至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一点启示
粉碎“四人帮”三年半后,象马树魁这样坚持错误路线,利用手中权力一再对抗上级党组织要给刘宝金平反的指示,错误是严重的。
从天津市委决定给刘宝金平反到现在已经七个月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读者会问,一个县委书记,怎么会有那么大的胆量对抗市委呢?经过调查,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马树魁在蓟县工作多年,对刘宝金一案的全过程是清楚的,处理刘宝金的一些极端措施,他是参预或批准的,例如,定蜕化变质分子,他是知道的;判七年徒刑,他是亲自签字盖章的;粉碎“四人帮”后,无故拘押刘宝金一百一十八天,是他指使的。所以,他对这一冤案应负主要责任。对此,他既不愿承担责任,也不愿否定自己。同时,他已经把蓟县变成了他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随意破坏党的方针、政策的独立王国。所以他敢于如此坚持错误;
其二,马树魁敢于这样干,还因为有天津市委副书记冯勤同志的支持。冯勤为了干扰、动摇市委的决心,公然在市委内部进行游说:“刘宝金是坏人”,以此证明马树魁不给刘宝金平反是对的。冯勤为什么这样做呢?原来他是在蓟县突击提干上来的,是由马树魁于一九七四年推荐到市里的。他在“四人帮”横行时也有错误,至今未作检查。他们有共同的立场、观点和共同的利害关系,他们互相支持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刘宝金一案平反的过程可以看出,尽管党中央作出要抓紧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要得到贯彻还要经过一番斗争。刘宝金一案是马树魁和蓟县县委造成的,他们怎么可能轻易地宣布刘宝金无罪呢!由此看来,大凡制造或参预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如不转变立场,勇于改正错误,坚决贯彻三中全会的路线,是难以为受害的人平反的。这就是个组织路线的问题了。在蓟县的领导干部中就有人讲“刘宝金这样的案子多着哩,如要给他平反,许多人都得平反”。这种论调,说明在蓟县至今仍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由此看来,天津市委下决心要彻底解决蓟县的问题,是非常适时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