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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企业自主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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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5
第6版()
专栏:

南斯拉夫的企业自主权
新华社记者 丁翔起 徐坤明
从五十年代初,南斯拉夫开始按照本国情况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三十年来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社会主义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企业在生产、销售、分配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拥有广泛的自主权,有利于发挥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企业成为具有内在动力的生产单位。这种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至今,也还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也还在不断改善的过程中。
南斯拉夫企业的这些自主权,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各企业在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和本企业的条件,独立自主地制订生产计划。当然,企业在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时,必须与同类企业进行协调,也必须与供应原材料和销售其产品的其他企业进行协调。
第二,各企业可以自筹资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行扩建旧厂或建设新厂。企业在投资时必须提出具体计划,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银行审批后才能获得贷款。
第三,各企业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均可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必要时还可进口。为了保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企业常常与生产原材料的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第四,各企业的产品由企业自己同销售部门挂钩销售。为了打开销路,企业必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企业除批发给商业部门外,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自设销售网,直接了解市场需要,并据此调整生产计划。
第五,在工业产品中现在有百分之三十三的销售价格,由企业自己决定;另有百分之二十二的产品可以在同行业共同协议的基础上自由定价;其余产品的价格则在不同程度上置于物价机构的社会监督之下。
第六,在对外贸易和支配外汇方面南斯拉夫企业也有一定的自主权。设备好、产品质量高、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经联邦外贸部批准后,可以取得独立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产品出口后赚得的外汇,有百分之三十可由企业自由支配。这种外汇提成制度鼓励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
第七,各企业自负盈亏。企业在依法扣除物质消耗、折旧费、各项捐税等开支后,独立自主地支配企业的纯收入。企业的发展前景、职工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收入,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好坏。这样,就能促使广大职工努力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
第八,各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收入分配条例。职工的个人收入,主要根据其劳动数量、工作质量、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责任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这种分配制度在原则上反对了那种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
第九,各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行招收职工。一般经就业局介绍,由企业择优录取。同时,企业对违反纪律的职工有惩罚处分的权利。
在实行社会主义自治的南斯拉夫,企业的自主权是由广大职工通过工人大会、工人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工人大会或工人委员会讨论。企业职工都有发言权,都可以参与决定。
南斯拉夫企业拥有广泛的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实际上,南斯拉夫各级政权机构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引导企业正确地行使这些自主权。
首先,南斯拉夫非常重视经济立法。联邦和各共和国制订了各种经济法,如联合劳动法、社会计划法、收入分配法、社会簿记法等等,总共约有四百多个法令。这些法令规定了各企业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
其次,南斯拉夫强调,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经过民主协商,签订各种社会契约(指企业与政府、工会、经济协会、社会团体等单位签订的契约)和自治协议(指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签订的协议),具体落实南共联盟在经济方面的基本政策和法令规定的基本原则。
此外,联邦和各共和国都订有五年计划,规定了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每年还要通过具体执行五年计划的决议,把这些基本方针具体化。各级政府还经常在研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手段指导经济发展,对企业的供产销施加影响。(新华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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