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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 加强物价管理 坚决制止乱涨价 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这是当前物价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的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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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6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
加强物价管理 坚决制止乱涨价
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这是当前物价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的方针
新华社北京四月二十五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各单位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现象。
通知指出: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一九七九年在全国范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这对于改善农民生活,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收购和供应,起了巨大的作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年,还适当提高了部分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扭转了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不正常状况,保证了这部分商品的正常流通。为了补偿由于部分副食品的正常提价而增加的开支,对职工实行了价格补贴,提高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城乡广大人民对这些重大措施,基本上是满意的。
但是,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顾整体利益,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为了片面追求增加利润、多发奖金,任意扩大调价商品的范围,随便提高调价的幅度;有的采取改换牌子、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不正当的手段,变相提价;有的随便减少平价商品,扩大议价商品的范围,甚至平价购进,议价销出,抬高物价;有的随意增加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这些错误的恶劣作法,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加重了城乡人民特别是职工的负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如果不立即纠正,一定会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执行,造成极为不利的严重后果。
中央和国务院认为,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这是当前物价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的方针。为着实现这个方针,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群众努力发展生产,降低成本,生产更多的价廉物美的商品供应市场;要厉行节约,控制货币投放,争取市场商品供需平衡。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切实纠正一切违反物价政策的现象,坚决刹住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为此,中央、国务院特作如下通知:
一、计划规定的商品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提高。价格极不合理必须调整的,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物价部门统筹安排。
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以来,凡是应该经过而没有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提高的价格和与群众生活有关的收费标准,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不应提价的,限期退回原价;所有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保留的,应重新报批。
三、任何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用提价或变相涨价的办法,扭亏增盈、增发奖金。凡是违反物价政策、破坏物价纪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放奖金。
四、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而造成质量下降的产品,要限期恢复和提高质量。逾期没有恢复的,要按质论价,适当降价。质量虽然没有下降,但巧立名目,变相提价的产品,应坚决恢复原价。
五、收购农产品的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除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加品种和提高幅度。
六、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允许完成收购任务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议购议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群众公布。议价商品要贯彻薄利多销的方针。商业部门要改善经营,调剂余缺,避免价格暴涨暴落。
七、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安排好蔬菜的生产和供应,把销售价格稳定下来,大宗蔬菜不搞议价。
八、供应外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有关部门要共同商量,订出一个统一的、适当的标准。
九、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要加强物价政策的宣传教育。既要把部分商品必须提价的道理讲清楚,也要把部分商品降价的情况告诉群众,对市场商品涨价要作具体分析。除了国家规定的物价正常上涨外,有的商品由于原材料涨价,成本增加;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副食品涨价,需要自行担负职工的价格补贴。经过物价部门审批,适当提高有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也是合理的。
通知最后说:稳定物价、活跃市场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在最短时间内刹住涨价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论那个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任意提价得到的非法收入,要收缴财政。对有关人员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以至依法惩办。对模范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物价检查要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代表参加。一年要检查几次,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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