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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刹住乱涨价的歪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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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6
第1版()
专栏:社论

坚决刹住乱涨价的歪风
在去年提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提高八种副食品及其有关制品的销价,并对职工实行补贴。将近半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说来,市场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副食品供应,有了明显好转。这就有力地说明,中央的有关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对某些极不合理的价格,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也是完全必要的。广大群众对此表示了充分谅解和拥护。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各方面对市场物价的反映较多。尽管粮、油、棉、布、糖、盐、煤等主要消费品的价格没有变动,却有相当一部分商品出现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情况。有些单位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些地方议购议销的品种范围宽了,提价的幅度大了。所有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和关注。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各方面的欠账很多。从经济上说,在调整过程中,市场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商品供不应求;从思想上说,不遵守物价纪律、目无法纪、私自涨价、随意收费,就是无组织无纪律的思想在物价问题上的反映。解决这些问题的首要任务是,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市场供应。同时,也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加强物价政策的宣传教育,坚决同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用等恶劣倾向作斗争。
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是稳定市场物价的主体。这些商品价格的变动,必然牵动全局。因此,一、二类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必须高度集中。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非经物价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变动。去年中央已经明确宣布,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食油销价不动;肉、蛋的定量供应部分,以及牛奶等,今后几年不再提价;棉布、糖、盐等若干主要商品的销价,以及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学杂费等,继续保持稳定。所有这些规定,都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得降质减量,短尺少秤,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涨价。这不仅是安定人民生活的经济问题,也是取信于民的重大政治问题。要看到,把主要商品的价格稳住了,就稳定了市场物价的大局。在这个前提下,对极少数一般消费品价格作必要的、有升有降的调整;对小宗农副土特产品和小商品允许议购议销,就比较容易为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
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实行利润留成和奖金制度,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肯定。但是,当前出现了新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多发奖金,滥发奖金,不惜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做法是非常恶劣的,群众对此表示愤慨是理所当然的。增加利润,只能是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浪费和损耗、降低成本的结果,绝不能采取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错误作法。发放奖金,是对超额劳动、节约物料的职工的奖励。因此,凡是违反物价政策、破坏物价纪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放奖金。靠乱涨价增加利润,靠乱涨价扭转亏损,靠乱涨价发放奖金,都是不能容许的。
议购议销商品的价格,也是当前群众议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一些商品实行议价以来,对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都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和单位,扩大了议价商品的范围,随意把按计划供应的商品挪出来按议价出售;有一些议价商品又利润过高,等等,实际上都抬高了市场物价。所有这些做法,都要坚决制止,切实整顿。应当重申,议价商品的范围只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允许完成收购任务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商业部门要改善经营,降低费用,贯彻薄利多销的方针。既不能以“有东西比没有东西好”为理由,任意抬高价格,也不要因为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而不敢积极经营。
物价问题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牵涉面很广。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必然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级党政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认真抓好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各市、县还要逐步建立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的物价检查小组,对工商企业实行群众性的物价监督。应当看到,群众对随意涨价、变相涨价的现象很不满意,很愿意积极参加物价监督。但群众这种可贵的积极性目前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使一些群众监督组织流于形式。这是有些地方不能有效地刹住乱涨价歪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物价检查中,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群众对物价的监督,把群众监督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物价检查不能一阵风,不能虎头蛇尾,要把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对于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知法犯法、一犯再犯而又情节恶劣的,决不能姑息,必须给予法律制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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