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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抗诉案 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的犯罪分子 戚行权利用职权挟嫌报复、诬告陷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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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28
第3版()
专栏:

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抗诉案
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的犯罪分子
戚行权利用职权挟嫌报复、诬告陷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报讯 记者吴恒权报道:最近,浙江省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绍兴分院提出的一起抗诉案,依法判处利用职权陷害好人、打击报复的戚行权有期徒刑五年。
戚行权,是诸暨县平山公社冯村大队党支部书记。一九七四年初,戚行权为建造房屋,伙同他人盗窃了集体的树木。这一盗窃行为曾被邻居女社员王春芳揭发,戚行权受到应有的处理。从此,戚就对王春芳和另一与她关系较密切的社员方康怀恨在心,多次借故刁难,殴打王春芳,不准王从他家门前过往,王只得在自家门前的围墙上打洞出入。一九七七年三月十八日晚,戚利用大队党支部负责人的职权,诬陷方康偷窃大队档案材料,并对方严刑拷打,非法审讯,甚至惨无人道地动用了电刑。他对方康实行法西斯野蛮迫害时,还将王春芳叫到现场观看,并威胁说:“你不老实,也要象方康一样。”方因受刑不过,屈打成招。戚又进而殴打辱骂王春芳,使方、王二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造成方康近一年的冤狱。戚的严重犯罪行为,经诸暨县有关部门查实,于一九七九年底,依法将他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这以前,中共诸暨县委作出决定,开除了戚行权的党籍。
戚行权被判刑后,本人不认罪服法;戚所在公社党委书记宣友根,也给中共绍兴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写信,控诉诸暨县人民法院对戚的判决不公。他在控诉信中说,这“是一起严重打击农村基层干部的事件,是一起冤案”,“不给戚行权纠错平冤,决不罢休”。表示要给戚行权当辩护人。在这期间,绍兴检察分院也收到戚所在大队的一百多名群众的联名来信,认为对戚行权判刑三年太轻。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引起了绍兴检察分院的重视,他们当即派人到当地深入调查,证实了县人民法院对戚行权罪行的认定,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此外,还查出了戚在任大队支部书记期间,曾非法关押、殴打其他社员多人。绍兴检察分院认为,根据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戚确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按数罪并罚予以处刑,县人民法院的原定罪量刑不当。因此,绍兴检察分院向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情进行了调查,决定公开审理,并通知公社书记宣友根出庭辩护。宣友根感到理亏,没有出庭。
今年二月二十六日,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诸暨县人民大会堂公开审理这一起抗诉案,正在县里参加会议的三级干部和群众一千多人到庭旁听。经审理,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绍兴检察分院提出的抗诉有理。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决定撤销诸暨县人民法院原判处戚行权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依法加重处罚,判处戚行权有期徒刑五年。在戚的犯罪事实面前,宣友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了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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