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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预备也有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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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02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犯罪的预备也有罪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准备犯罪工具,有的是调查选择犯罪地点,有的是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有的是拟定犯罪计划,有的是拉拢共同犯罪人,等等。总之,都在于为实施犯罪作准备。只要完成了必要的准备,便可以见诸行动,实现犯罪意图。也就是说,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虽然是故意犯罪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但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是犯罪人全部犯罪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多数场合下,没有这一部分活动,犯罪结果就不能实现。有了犯罪的预备,如果不是被及时检举、揭发或由于其他原因,使之没有或不可能进一步着手实施犯罪,则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必然要发生。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包含着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预备行为,要予以必要的惩罚。
当然,也要看到,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未遂和既遂比较起来,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属于故意犯罪,但是预备行为本身还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就是说,犯罪的预备与犯罪人所期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它危害社会的程度,不仅比既遂的犯罪相对要小,而且比未遂的犯罪也相对要小。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杨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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