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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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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02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国籍
什么是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就使他与该国发生永久的政治与法律联系,无论处于何地,都要服从该国的管辖,对该国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该国外交保护的权利。
国籍是怎样取得的呢?国籍的取得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因入籍(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前者是最主要的取得国籍的方式。但是,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如中国、日本、欧洲大陆国家、苏联和东欧国家等)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其中又分“单系血统主义”(即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和“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的国籍或父母任何一方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如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东南亚国家等)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根据,而不论其父母是否为外国人;还有些国家(如英、美)则兼采上述两种原则,叫做“混合制”。
按照正常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一个国籍,也应该只有一个国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可以产生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的现象。例如,采取“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如西德)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的国家(如阿根廷)所生的子女,就具有德国和阿根廷双重国籍。一个罗马尼亚女子与一个法国人结婚,按照两国国籍法的规定,这个女子就具有罗、法两国国籍。在相反的情况下,由于各国立法的冲突,也可能出现无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如巴西)的公民在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如日本)所生的子女,就是无国籍的人。因婚姻、收养、申请、选择、剥夺、战争中逃难等原因,都可能丧失国籍而成为无国籍的人。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仅给有关个人造成困难,而且也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引起国际纠纷。因此,多年来,国际上曾制订若干国际公约,如《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一九三○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
(一九三三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一九五四年)等等,以减少和防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产生,并消除其后果。有不少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条约具体解决两国间的国籍问题,效果比较好。例如,一九五五年我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为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提供了范例。 (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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