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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税收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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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22
第1版()
专栏:

  关于调整税收问题
(一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
薄一波各位委员、各位同志们!
八个月来,人民政府的财政和税收工作,在保障一九五○年度全国收支概算上做了一些工作。截至今年五月底止,关税完成了全年任务的百分之三十三点四五,盐税完成了百分之二十五,工商业税货物税地方税合计完成了百分之三十五点四五,秋季公粮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七。这些数字的完成,加上第一期公债推销了将近九千万分,使国家的财政情况起了很大变化。城市税收的作用提高了,达到了和农村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有计划的税收制度开始代替了曾经是被迫采用的难以掌握的发行大量纸币的办法,从而把国家的财政安放在比较巩固的基础之上。今年三月以后,出现了收支接近平衡、物价趋于稳定的局面。这些成绩之所以获得,应归功于全国人民的支持和广大工作人员的努力。
我们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着许多缺点和错误。正如刘少奇副主席所说:“我们这些医院的医生和助手们,并非个个都是高明的,各种设备和药剂的准备也不完全,这样就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痛苦和困难,没有能够避免”。比如我们在公布工商业税、货物税两个主要税法时,未能同时公布施行细则,以致各地税局对于税法条文的解释和引用极不一致。税收任务是按税率估定的,这在财政工作上是不可少的,但执行起来,就曾发生过任务和税率相互矛盾的现象。在税种、税目和管理手续上,有些本来是可以简化,减少货物周转和工商业者纳税的困难,但没有及时简化。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内,根据税率的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是依率计征条件还不具备时一种比较合理的和必需采取的办法,但在评定中,不少地区又发生了小挤大、大挤小以至负担不公的现象。税收干部积极工作,负责完成国家所赋予的任务,是好的,但作风有时比较生硬,引起了许多纳税人的反感。此外在税收干部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系留用人员,其中绝大部分是好的,努力工作的,但也有一些仍然因袭国民党时代的作风,并有贪污受贿情事。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验不够和教育不够。只要我们财经主管机关注意这些,能及时分析情况、总结经验、规定正确的税则、税率和征收方法,教育全体干部,过去的缺点和错误就可以改正,满足人民的期望。
为了从税收方面调整公私关系,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召开了包括工商业者代表在内的各大行政区各省区各大中城市的税务局长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第二节的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对税收问题决作如下的调整:
关于税种、税目、税率诸问题:
一、税种: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为十四种,即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薪资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决将薪资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两种暂不开征,地产税和房产税两种合并为一种,即将原定的十四种减为十一种。
二、税目:关于货物税和印花税修正如下:
(一)货物税品目:全部免征者,有陶器、石灰、土制砖瓦、自来水笔零件、钟表零件、留声机零件、汽车及汽车零件、土硝和腊烛等;一部免征者,有橡胶制品、玻璃制品、五金类、电料类、自行车零件、矿产品、皮革和植物油等。免征品目共三八七个。合并征收者,有棉织品合并在棉纱内征收,毛织品合并在毛纱内征收,纸的品目亦加合并等。这样一来,又减少品目三九一个。两项共减少七七八个品目,原品目一一三六个,减并后剩下三五八个。
(二)印花税:有的沿用国民党时代印花税法,共三十六目。有的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条例草案,共三十目。税务会议根据财政部草案,减去职工领薪收据、身份或资格证照、各种许可证照、运输护照、结婚证书、延聘证书和受聘证书,总分支店往来对账之日记账、月计表和对账性质的抄单,洗染单,存户取息不足起征点的收据,共减去五目,剩下二十五目。
三、税率:
(一)营业税,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税部分,仍维持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税率;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税部分,仍维持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六的税率;另划出按营业收益额佣金计税的部分,规定税率为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所得税,仍维持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税率,但将起征点从一百万元提高到三百万元,均适用百分之五的税率。最高累进点,从三千万元提高到一万万元,始适用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并将累进级数由十四级增到二十级,级数增加,累进放缓。
(三)临时商业税,将原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六累进征收,改为一律按百分之五比例征收。
(四)货物税中,纸烟税率由原百分之一百二十从价征税,减为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分四级从价征收。改制酒税率,由原百分之一百二十,减为百分之五十。改性酒精,由原百分之一百二十,减为百分之三十。棉纱与棉织品合并征收,按原税率应为百分之十六点四,减为百分之十五。毛纱与毛织品合并征收,按原税率应为百分之三十,减为百分之二十。火柴从原定百分之二十,减为百分之十五。
(五)印花税,缩小按金额比例征收范围,扩大按件贴花范围。如商事凭证,除发货票仍按千分之三贴花外,售货银钱收据等均改为按件贴花。
(六)利息所得税,原只私人行庄按所得额百分之十计征,国家银行不征收。现决定公私银行一律征收,税率由百分之十减为百分之五。
(七)交易税,确定征收范围,只对有牙纪市场者始得征收。公营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业和不经过牙纪与交易员成交者,均不得征收。
(八)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目合并,分别计征。原房产税从价征税由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点五,地产税由百分之一点五到百分之四累进征收。现定房产税一律按百分之一,地产税一律按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征收。国家机关部队团体所住公共房屋,概不征税。
(九)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的起征点从一万元提高到五万元,冷食税从五千元提高到一万元,旅馆业规定每日每房间三万元以上者,始得征收。
(十)屠宰税,广东征异地屠宰税,继续征收。人民和政府机关部队团体,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不征屠宰税。
(十一)使用牌照税亦酌量减低,如非机动车从原来的二十四斤到一千斤,减为从二十斤到四百斤。
(十二)盐税,按原规定减半征收。
(十三)城市地方附加,只准在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内附加,其他如营业税、所得税内不准附加。
(十四)滞纳金,由原按日课百分之三的罚金减至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
关于征收方法、货照、评价计税诸问题:
一、征收方法:
(一)工商业税,规定为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基础上的定期定额这三种方法,同时采用。凡工商业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可资征税确据者,其营业税和所得税概依账簿的记载和计算,采自报查账、依率计征的方法。凡工商业会计制度尚不健全者,采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但亦要评到合乎税率的标准,不许高于或低于税率。评议前,得根据各行业的经营规模,至少分成大中小三等,每等视其营业状况再分为上中下三级,分别选择一定比例的典型户,进行典型调查,求得各行业和各行业中间各等级的标准营业额和所得额,然后由各行业或各区评议委员会分别进行评议。所有评议工作,统由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合会共同协商,共同负责,务期达到公平合理、依率计征的目的。用民主评议征收的工商业户,如不断改善其会计制度,确已具备查账计税的条件者,经核准得改为自报查账,依率计征。定期定额征税方法,适用于没有健全账簿的小的工商业户,每年大体可进行一次评议,评定后则固定其应纳税额,按一个月或两个月交纳一次,通年不变。不管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中的那一种方法,依照税率估计的征收数字,仍然是不可少的,但只是作为参考,必须做到按照税率,不征多,亦不征少。
(二)所得税,拟定半年估征一次,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三)总分支机构如资本合一,不单独计算盈亏者,不论设于本埠外埠,其营业税应各就其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总分支机构间资本划分,单独计算盈亏者,所有工商业税应分别各自交纳。总分支机构按原价内部调拨货物,不得视为营业行为,不征营业税。
(四)工商业户单独地或者联合地在外埠设立采办机构,只采购不贩卖者,不征收营业税。
(五)凡两个以上工厂,经批准后,得在本埠或外埠设立联营机构,纳税与否并如何纳税,规定如下:联合采办原料,专供自用者,免征工商业税。联合承揽定货,分配联合各厂承造者,免征工商业税。联合推销货品,如售价减去必要费用如运费等,高于原厂价出售者,按销货全额,以贩卖业税率课税;不高于原厂价者,按制造业税率课税。联营机构如获有差额收益时,其差额收益,按佣金例课税。
(六)公私厂商特约代销业务,就其代销手续费,依佣金例课税。
(七)固定工商业临时派员到外埠推销货品者,须向销货地税务机关交纳营业税。
(八)临时商业税,售货后始得征税,不准预征。
二、货照问题:
(一)水泥、平面玻璃、唱片、钨、锑、啤酒、麦粉、棉纱、瓷器、罐头、饮料等十一种货品,完税出厂后,不再领取分运照,不再办分运手续。
(二)农林矿产品,如茶叶、竹木、矿砂、煤等货品,尽量采用划区货照同行办法,货物运出划区外,不再领分运照,不再办分运手续。
三、评价计税问题:
(一)货物税计税公式仍维持:市场平均批发价格÷(1+税率)=完税价格。但应严格执行按出厂价格计税和不超过第一次市场批发价格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在出口不利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后,可以退货物税。
(三)调整税价,原定物价涨落幅度达百分之十五的时候才可以调整,现在物价趋于稳定,调整幅度改为百分之十。
四、定于一九五○年十二月底,举办工商业资产重估和资本调整。
五、决定各大中城市成立税务复议委员会,由税务所、工商局、工商联合会和工会等方面组成,由税务局负责召集,复议有关征收总额、争议和处罚等事项。
去年征收公粮,一般达到农业总产量的百分之十七的比例,加上地方附加,则在百分之二十上下。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农民对国家是出了力的。去年秋季公粮,截至现在止,完成了原订任务的百分之九十七。应该指出,去年新区征收公粮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去完成的,老区干部对新区情况不了解,没有可资依据的征粮材料,大多数地区还不得不利用旧保甲人员。国民党所组织的土匪和反动派公开地或秘密地破坏征粮工作,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为征收公粮而牺牲的干部在三千人以上,这些同志是为国家尽了职而最后牺牲了性命的。也由于以上这些情况,去年征粮工作是做得很不细致的,缺点和错误是很多的。首先我们没有来得及制定一个统一的征收办法,如果有一个统一的征收办法,某些偏差可以避免,此点中财委应负责任。负担的人口面较窄,一般没有达到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八十。累进率太高,有些地主负担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甚至百分之百。各级粮政机关,为了保障任务的完成,有层层附加的情形。征粮工作是关系千百万群众的事情,大多地区,把这一工作简单地交给征粮人员去做,而不是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在征粮开始前和征粮中间,也没有向群众作广泛宣传,把征粮政策和征粮办法讲清楚。某些地方征粮干部则曾经发生过乱押、乱打、乱罚的事情。所有以上这些偏差,在今后征粮工作中,都是必须纠正的。
为了调整农业税,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满足农民的要求,必须采取下列各项方针和办法:
(一)固定负担比率。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夏征公粮的决定,对各阶层的征收累进率,以户为单位征收,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中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五,富农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二十五,地主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五十,特殊者亦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八十,这一规定是适当的。以后征收,一律按率计征,不得超过,亦不得减少。
(二)为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征收一律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计算,因勤劳耕作和善于经营,超过相同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者,不多征;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相同土地的收获量者,不少征。
(三)为了把公粮工作做到公平合理的程度,各地必需在秋收前进行一次产量调查和评产量的工作。没有土改或土改未完成的地区,可将土地按当地人民习惯分成水旱山坡几等,每等中再分成上中下三级,抽出一定比例,进行典型调查,求出各等各级田亩的常年应产量来,做为秋征的根据。土改已经完成的地区,则应结合发土地证进行普查,把土地产量固定下来。
(四)今年夏征公粮时,各级首长,必须亲自负责,下乡动员,向群众讲清楚征粮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确实帮助征粮干部,不犯命令主义的错误,做到依率计征。秋征时地区更宽,税量更大,更必须这样做。
(五)必须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付诸实施。这一税法,应规定税率、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征收的人口面、计算标准、评产量和严格规定不准层层附加等,并在今年秋征前公布出来。
(六)农业税只征收农业正产物。农村中的交易税,原来是为了反对牙纪的封建剥削而设的,但后来征收过宽,反于人民不利。今后交易税,只适用于有牙纪市场的地方。举凡公营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业和人民,不经过牙纪交易员直接成交者,一律不征交易税。对农民推销家庭手工业品和农副业品,一律不征行商税。
以上就是我对于调整税收工作的报告,请各位加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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