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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秘字第七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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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23
第1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秘字第七号
为保障市民安全起见,对于买卖与制造有危险性物品之厂商特规定处理办法于后:
一、所有京市火药厂商,应即一律停止营业,其所有原料及已经制就之成品,其原在城区内者应立即运往城外安全地方贮存,听候处理,由公安工业两局严格执行。
二、关于制造其他易燃性物品工厂,由公安工业两局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迁移。除令知公安工业两局遵办外,希各公私营工业一体遵照。一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市 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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