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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自一包”要有正确的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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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12
第5版()
专栏:

对“三自一包”要有正确的分析
金广 熊焰
林彪、“四人帮”一伙强加在刘少奇身上的“罪状”之一,就是说他在农村“推行了不折不扣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其“根据”,主要是说他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鼓吹“三自一包”(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包产到户)。十几年来,林彪、“四人帮”为了在农村推行极左路线,对“三自一包”发动了多次批判,搞乱了党的政策,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和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股流毒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肃清。“三自一包”究竟是不是修正主义的东西?现在是搞清楚的时候了。
林彪、“四人帮”一伙说:“三自一包”是刘少奇“鼓吹”、“煽动”起来的。这种说法纯属捏造。事实是,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即集市贸易)、自负盈亏是党的政策规定的,一些地方包产到户是党中央同意试验的。
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我国农业遭到严重挫折,进而影响到工业及其他方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造成这种困难形势的原因,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后一条则是主要的。一九五八年以来,由于对领导全国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缺乏经验,又缺乏清醒的头脑,犯了“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的错误。在农村人民公社的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一度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在集体所有制内部,进行了一些超出实际可能的不适当的“过渡”,搞“一平二调”和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这就违反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违反了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农民。这种做法,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党中央很快觉察到农村工作中的错误,并领导全党着手纠正。毛泽东先后提出了必须反对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重视商品生产,遵循价值规律等一系列指导思想,并且主持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的政策。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党中央在郑州召开的会议上,讨论了整顿人民公社的问题。随后,在武昌召开的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规定:“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公布以后,人民公社初期产生的“共产风”有所纠正,但未根本解决问题,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有的地方甚至愈刮愈烈。于是,党中央于一九六○年十一月三日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指示信》明确规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生产队对生产小队要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
一九六一年三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并于一九六二年九月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了经过修改的条例。“六十条”再次重申:“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至于包产到户,它是农村一些基层社队为了克服暂时经济困难而提出的一种措施,党中央也同意在一定的范围内试验。
上述情况表明,“三自一包”并不是刘少奇提出来的。“三自”是党中央恢复了过去行之有效、后来被破坏了的政策,“一包”是党中央同意在特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的恢复生产的权宜措施。假定说“三自一包”有什么错误的话,责任也只能由中央负,不能把责任放在哪一个人身上。
“三自一包”究竟应该怎么看?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应该分辨清楚。
先说自留地。自留地是农村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后的产物。我国农村进行土地改革以后,土地归农民私有,当时也就无所谓自留地。合作化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生产归集体经营,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它作物,自留地也就产生了。农业集体化,为什么还要允许社员经营小量自留地呢?这不是人们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合作化以后,直到现在,我国农业还很落后,它同人民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扶植社员经营包括自留地在内的家庭副业。社员自留地的存在,第一,可以增加社员个人收入;第二,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自留地上收获的东西,可以补充社员的一部分生活资料,照顾社员个人不同的需要,从而减轻集体经济安排社员生活的一部分任务。第三,活跃了城乡市场。自留地是由社员个人经营的,产品归社员个人支配,因此它带有个体经济的性质。但是,不能说它是“资本主义尾巴”,因为自留地这种个体经济已经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个体经济。自留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的,社员只有使用权,不能出卖、出租或转让。社员的劳动时间,主要用于集体生产,只有工余和假日才用在自留地上。社员的收入,主要来自集体经济,来于自留地的只占一小部分。同时,自留地上的某些产品,出售时也要受国家有关政策的约束。这就是说,自留地的存在及其作用都离不开社会主义经济,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
再说自由市场,也就是农村集市贸易。农业集体化以后,农村集市贸易仍然存在,这也是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的商品流通有三条渠道,一是国营商业,这是商业的领导力量;二是供销合作社商业,这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三是农村集市贸易,这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农村集市贸易的存在,便利社员之间、公社各级集体之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活跃农村经济;也可以满足城镇消费者的部分需要,繁荣城乡市场;同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以通过集市贸易收购计划外的许多零星农副产品,以补充国家计划的不足。农村集市贸易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商业的必要补充。
再说自负盈亏。自负盈亏,当时是作为生产队的一种管理办法提出来的。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队这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社、大队保护生产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承认生产队之间由于生产条件不同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收入水平的差别。二是生产队对作业组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如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度,承认各个作业组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别。生产队实行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实质上就是反对“共产风”,反对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把自负盈亏当作资本主义来反对,显然是荒唐的。
包产到户,是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农村有的地方确实相当困难,有的甚至难以组织集体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基层社、队实行了包产到户。这种特殊性措施,作为一种休养生息的政策,有效地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迅速地恢复生产,也有效地制止了一些地方分田单干的现象,巩固了集体经济。能不能说搞包产到户是“复辟资本主义”呢?不能。第一,它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第二,它坚持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包产到户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是一种责任制,它在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生产资料、统一记工分等前提下实行,超额完成包产任务的,多收多得,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少收少得。包产到户坚持了这两条,也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当然,包产到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不宜普遍推广。事实上,即使是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搞包产到户的也只是少数地方。至于当时个别地方包产到户搞得宽了点,也只是工作中的问题,不能由此全盘否定包产到户。
正确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条件。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我们党制订了在农村的一系列正确政策和措施,包括“三自一包”在内,经过广大干部和社员的努力,战胜了严重困难,使农业很快地得到恢复和发展。十几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林彪、“四人帮”一伙严重地破坏了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农民和干部的积极性。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重申和落实了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包括社员自留地、农村集市贸易、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及某些特殊的副业生产和穷乡僻壤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的政策和措施,使我国农村出现了空前大好的形势。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吗?
党中央给刘少奇平了反。多年来强加在刘少奇和广大农村干部头上的所谓推行“‘三自一包’的修正主义”货色的大帽子,也该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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