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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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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13
第2版()
专栏:答读者

答读者
最近,山东宁阳县伏山公社纪兴本同志、解放军某部高海燕同志分别来信,询问有关自留地能否种树和国营农场职工在所住公房前后植树的权益问题,经与林业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留地种树问题。国家的造林政策是国造国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这里所说“指定的地方”,包括生产队按政策规定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和零星分散的四旁隙地等,不包括自留地。自留地是由生产队从集体耕地中划给社员经营的土地,各地一般的作法是,由社员根据他们自己的需要,主要种植粮食、蔬菜、油料、饲料等短期作物。现在也有用来培育树苗和间种果树、木本油料和用材树木的。为了充分满足社员发展家庭副业的需要,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统一规划和生产,不影响他人耕种和收益的前提下,在自留地种植一些树木,也应允许。自留地种树要注意哪些问题,可由生产队通过民主讨论,加以具体规定。自留地的树木,也同样是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
二、关于职工在所住公房前后植树是否归己有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中,要求到一九八五年绿化居民点及其附近的宜林荒山荒地。各地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本着“国家、集体、个人都来兴办林业”的原则,发动各方面力量,多快好省地完成这项任务。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和在农村的国营厂矿企业等单位,搞好职工居住公房周围的植树,是绿化居民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由主管单位迅速做出规定,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由主管单位统一栽植和管护,树权归单位所有;(二)由主管单位栽植,分户管护,收益比例分成;(三)不便于单位统一栽植的,由住房职工自栽自管,树权和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至于城市职工所住公房的植树收益,各地可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今年一月二十一日下达的“关于大力开展城市绿化植树的通知”的精神,制定办法,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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