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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政策 确保牧区社队所有权和自主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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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15
第3版()
专栏: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政策
确保牧区社队所有权和自主权
新华社呼和浩特电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切实尊重和保护牧区社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落实牧区经济政策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牧区社队的所有权、自主权问题仍然尊重得不够。为了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首先,他们纠正了随意改变牧区社队所有制性质的错误做法。文化大革命中,内蒙古牧区一些社队未经上级批准和牧民的同意,就被划归国营农牧场、种畜场、草籽繁殖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去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纠正这种做法,并强调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随意改变牧区社队所有制的性质。同时,强调要尊重和保护社队对草牧场的使用权。自治区牧区的草牧场,有一部分过去使用权已经固定到社队,但有相当一部分还没有固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固定草牧场使用权的工作,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底,把草牧场全部固定到社(场)、队,发给使用执照,并明确规定:社队所辖范围的草牧场,社队既有使用之权,又有建设保护之责。今后除牧区国营农牧场、公社、生产队有计划地搞一些饲草饲料种植,以及当地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种植少量蔬菜外,其他单位在牧区开荒耕种的土地,应一律移交给当地管理,退耕还牧。农区社队到牧区开荒种的地,要退交当地社队处理。任何人不准随意到牧区打草搂草,与牧民争利。牧区社队所辖范围内的小片自然林、芦苇场、发菜场、蘑菇场等自然资源,均归当地社队所有,未经当地社队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砍、滥伐、滥采。
在畜产品收购方面,自治区有关部门过去征购菜畜时下达指标是按头数计算的,而且给社队留的余地很小,现在改为以斤数为主,对于征购任务也将由原来的一年一定逐步改变为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给社队留有统筹安排生产和调剂余缺的余地。对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社队,允许他们把多余的畜产品拿到集市上出售,并鼓励社队到城里开办有牧区特点的饭馆、牛奶馆。
为了确保牧区社队的所有权、自主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再三告诫各级干部,不准到牧区社队随意指手划脚,搞强迫命令瞎指挥,侵犯牧民利益。同时,号召牧区社队干部和牧民抵制上面的瞎指挥和侵犯牧民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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