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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最后陈述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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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15
第5版()
专栏:

被告有最后陈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之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所谓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辩论之后,在审判人员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制作判决以前,对案件最后说明自己的看法、意见、要求、态度等。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进行评议和判决所必需的。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的审判,包括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调查,是整个审判过程的中心环节,它的任务是对侦查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作出判断,为判决案件奠定基础。辩论,是由控诉和辩护各方论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并可以互相进行反驳。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后,究竟被告人对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有什么意见,对所收集的证据怎样看,对自己的行为怎样认识,对被控告的罪行的态度如何,法院都必须进行了解。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就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使判决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和结论,它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在宣告判决以前,应当给他最后陈述的权利,使他有可能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充分地进行辩护。如果在判决作出以前,不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和机会,就等于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正因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这样重要的意义,所以法院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不应当加以限制。凡是被告人认为应当告知法院的情况,都应当允许他自由地、充分地陈述(如果被告人讲的情况同案件无关,或者利用最后陈述权进行反革命宣传,当然应当制止),法院也不应当限制被告人陈述的时间和打断他的发言。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周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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