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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选是一种民主的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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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15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预选是一种民主的方法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如果提出初步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名额太多,而且经过反复评比讨论,仍然不能压缩到相应的数额,可以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进行直接选举的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公社、镇的代表选举,按法律规定,最后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大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举例说,某选区应选代表二人,则候选人可确定为三至四人。但假若该选区由选民及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至十来名,虽经多次协商讨论,仍有七、八名候选人。至此群众意见比较相持,很难继续正确地决定取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组织预选,要求选民在现有的这七、八名候选人中选择三至四名,最后根据预选结果,就得票最多的三人或者四人,确定为该选区的正式候选人。在进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如果遇到上述相似的情况,也可以举行预选来解决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确定问题。
预选不是一种正式的投票选举。它是在代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的一种补充手段。假如候选人初步名单的人数并不太多,或者开始虽然提得很多,但是经过选民小组讨论,即很顺利地达到法定的名额,那就不必进行预选。
预选结果是表现了较大多数人的意愿,使我们有可能按照较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至于预选的细节,例如用举手表决还是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等,选举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各地制订细则,自己去解决。
(钟 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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