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如何处理歇业问题 京市劳动局答读者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23
第4版()
专栏:

  如何处理歇业问题
京市劳动局答读者问编辑同志:
我在前门外精忠庙开设干兴厚玻璃庄。因缺乏资金,营业情况不佳,呈请歇业,已经政府批准。但有几个问题不明了,请给予解答:
(一)人员解雇费如何发给?现在有一部分人员要求将所剩资本按四六股与资方拆分,是不是合理?
(二)如何防止被委托的经理呈报账目不真实的现象?
(三)如有一部分人员,在歇业清理后,要求资方供给家具、地方,继续营业,资方能不能拒绝?
(四)怎样处理剩余的资本(一百箱玻璃)?
王柏青王柏青同志:
你的问题,由北京人民政府劳动局解答如下:
一、因营业不振或其他原因,经政府批准歇业的私人企业,其人员解雇费应按工款发给实际工资半个月至三个月。劳方无权要求将所剩资本拆分。
二、经理为资方委托的代理人,资方有权监督检查其来往账目及业务情况。
三、批准歇业的企业,在清理后,劳方如果要借家具等继续营业,须征得资方同意。
四、营业清理结束后,资方有权处理剩余资本。
编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