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地质等八个工业部联合颁布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22
第3版()
专栏:

地质等八个工业部联合颁布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新华社北京五月二十一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地质部等八个工业部门最近联合颁布了《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由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轻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群众报矿奖励办法》规定:凡群众报矿,属首次发现的矿产地,应给予奖励,包括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等。所报矿点及其线索经有关部门地质队普查评价,属小型矿床的,发给奖金十至一百元;属中型矿床的,发给奖金一百至四百元;属大型矿床的,发给奖金四百至八百元。属国家当前急缺和贵重矿种,如铬、铀、金刚石、金、铂、高档玉石(翡翠、青金、红蓝宝石)等,酌情提高奖金数额,其中大型矿床,发给奖金八百至五千元。所报矿石本身,经过鉴定,具有特高经济价值的,由接受部门酌情发给奖金。所报矿石对地质科学研究有重要意义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奖励办法还规定,群众报矿,应报就近地质队,如附近无地质队,可函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群众报矿要有矿石标本,以便鉴定和研究。一个矿点的标本不要同时报几个单位。矿石要注明采取地点,以免混乱。邮寄时应装在木箱或布袋内,说明报矿人姓名、单位、地址和矿点具体位置。按国家地质总局、邮电部的规定,群众报矿可免费邮寄。
这个办法从发布之日一九八○年五月十二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地质部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