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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处理宜洛煤矿爆炸事件 分别予新豫煤矿公司经理等以撤职法办及降级记过等处分 号召各工矿纠正错误思想迅速加强保安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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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24
第6版()
专栏:

  监察委员会处理宜洛煤矿爆炸事件
分别予新豫煤矿公司经理等以撤职法办及降级记过等处分
号召各工矿纠正错误思想迅速加强保安措施
【新华社讯】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二、二七”沼气爆炸灾变事件通报,全文如下:
(一)灾变损失及善后情形
河南公营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位于洛阳西南七十华里。该矿煤质良好,蕴藏量估计为二亿二千万吨,煤层厚达二十余公尺。一九四八年河南全部解放,豫西行署于九月派张镜如为经理前往接收,十月三日正式开工,次年一月一日开始产煤。
本年二月二十七日十八时四十五分,该矿发生井下沼气爆炸灾变。被炸面积一○六○○平方公尺,占井下全部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最后统计:工人死亡一百七十四名(内伤重而死者十二人),残废二人,轻伤二十四人(现已痊愈)。损失约计减产四千吨(以日产一百吨停工四十天计算);加埋葬、抚恤、抢修工程等费共折麦子一百八十余万斤。灾变发生后,该矿成立善后委员会,发动员工积极抢救;洛阳专署、宜阳县府及当地驻军独十一团,均派医生赶往救治,伤者就地治疗,死者成殓埋葬,并抚恤难属,慰问伤员。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工会、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中央燃料工业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煤矿工会筹委会、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等机关均曾派员先后赴该矿慰问,并协助抢修工程与善后工作。
(二)灾变原因
(甲)直接原因:该矿煤层,内含大量沼气。因系土法开采,自然通风,其工程多不合规格。每届春夏及夏秋季之交,风压时达平衡,风流不畅,沼气存积,遇有明火,即起爆炸。加以该矿历次灾变与解放前遭蒋匪严重破坏,工程设备破落不堪。在这种不利的客观条件下,而该矿工人平日井下吸烟,习为常事。根据检查,大致确定,这次灾变的直接原因,即为工人在井下划火吸烟引起爆炸。
(乙)工作上的错误:这次灾变,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该矿没有执行全国煤矿会议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不明确,以及犯有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所造成的。追究其原因:
(1)领导思想具有单纯营业观点,盲目追求生产数字。去年“五一”劳动节,宜阳县府曾派人赴该矿发动“生产竞赛”,日产量最高竟达三○二吨(实际日产能力百吨左右,其余都是破坏工程偷出来的),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高车损坏等严重现象。该矿对此不仅未予注意,又于“七一”与十一月先后盲目掀起“选模运动”与“生产竞赛运动”。去年十一月,曾盲目规定超额奖励标准,竞赛了三天,工程破坏极重,劳动纪律也根本废弛。该矿领导干部,未有警觉,不加过问,或认为“产量总是提高了”,或以为“产量提高是工人阶级觉悟提高的表现”,并未深刻检讨,提出有效办法,仍然忙于“数字”、“卖煤”、“账目”、“开支”等而不过问生产情况,因而直至灾变前破坏工程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是造成灾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2)忽视安全,工作无重心。该矿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毫不重视,对该矿解放前历次灾变(自一九四六年至一九四八年,曾发生大小爆炸四次,共伤亡工人一一二人),既未引以为戒,教育职工;对去年十二月全国煤矿会议明确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针,亦未及早传达布置执行。明知工程破坏,沼气甚大,亦从未提起注意。例如灾变前几天,因冒顶堵塞,二十余工人几乎窒息而死,仍不警觉。矿师们空喊通风,但有安全灯而始终搁置未用。工会主任误解“保安”为“公安”。工会生产部长误认为井口检查是侮辱工人。封建把头和部分落后工人,反对进步的开采和搭棚方法,而领导上却采取听任的态度,形成棚架随搭随塌的现象。公司与矿上的工作没有以生产为重心,为了要钱与应付“差事”,曾经主观地订过十个生产计划,除了一个排水计划成功外,其余均告失败,或束之高阁。在该矿工务课、管委会、代表会举行的三十余次会议上和所谓“成功的民主运动”会上,未进行讨论和布置生产工程问题。工人反映:“管委会是官会”。工会也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及劳动纪律的教育,片面的认为井上机务工人进步,井下工人一概落后、复杂。工会组织既脱离生产,也脱离群众,孤立的进行工会工作,盲目响应行政号召,发动生产竞赛,有时包办代替行政。这种不执行决议,毫不关心工人生命安全和忽视生产,未能抓住工作重心的领导,亦为灾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度混乱,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存在。该矿领导干部对于把头制度未能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改革,又不执行团结改造旧职员的方针,加重了不团结、不负责、劳动纪律废弛和制度混乱的现象。例如矿师、煤师、大组长(煤师大组长均系把头的改名),经常不下井,井下工作无人督促,表报无人认真审核,井口可以随便出入,无人负责,井下破坏工程,无人过问。在十一月展开的“民主运动”和“生产竞赛”中发生严重错误,放任了漫无纪律的民主思想发展,助长了以后无人负责,失却领导和破坏工程的恶果发生。对于这些严重的情况,行政和工会的领导人反一直认为“民主运动大有成绩,一切问题都没有了”,再也不去深入了解。特别严重的是上自工务课长、工会主任、福利社长,下至大组长、管料员。都可随便扣押工人,无人过问,多则二十天,少则二、三天,找保释放是惟一处理办法。据初步统计:去年共押六十余人,今年一月至三月共押三十三人。这种极端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也是造成灾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4)在领导民主运动中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了不团结、脱离群众的恶果。由于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不明确,领导与工人阶级脱节和新老干部不团结等原因,该矿人员间一直严重存在着相互对立与攻击的状况。经理张镜如,无条件信任旧人员和依赖封建把头进行生产;另一部分干部,却忽视胜利局面,过高估计敌人力量,夸大黑暗的一面,把旧职员看成封建集团,不加区别的予以打击。这种状况一直发展到去年十一月“民主运动”时,为最高阶段。在这一运动中,曾采取了“斗争会”的方式,把总务课长、会计课长、工务课长等撤职或禁闭,并把经理的自卫手枪也没收了。这就造成一般人员的恐惧情绪,助长了新旧人员间貌合神离,无人负责,各级脱节等现象的发展;但对真正重要的问题和把头制度却没有过问和了解。相反的,把头们反而受到了奖励,有的被选为生产模范;有的被选为职工代表,参加了管委会;有的参加工会,当了委员;有的提高了工资。同时工人工资又经过把头们发给,领导上还口口声声称赞他们能干,更帮助了这些人的兴风作浪,威胁领导,经常要求增加工资,使有些制度不能执行。这种情形即在灾变后仍有。至随意压迫剥削工人,制造是非,常闹宗派,把工人闹得四分五裂,更是把头们的一贯作风。而有些干部却认为工人复杂是工人的过失。结果造成了正派工人没有发动起来,积极分子脱离群众,领导与工人阶级严重脱节的现象。这是造成这次灾变和一切过失的基本原因。
此外,省级领导机关未能及时地检查与解决问题,以及公司和矿上的管理人员的守旧与无知。工程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与经验不足,也是与这一爆炸事件不无关系的一个因素。这些同志们,只看见“成绩”的一面,而看不见缺点和错误,甚至以不懂为借口,以不求进步的态度,来对待工作。他们没有认真的去学习生产知识和继续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学会管理企业。这是值得十分重视的经验教训。
(三)责任分析与处分
一、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系该公司所辖七矿之一)经理王象乾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自去年五月到任以来,即直接领导宜洛煤矿工作,不按供求情况,盲目进行生产,尤其对矿工及机器之安全从不过问,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参加全国煤矿会议后,对安全生产的决议不加重视,竟拖延四十天之久,不作传达布置(灾变前一日才作传达)。对该矿生产工程事项从未过问和了解,对旧有的封建把头制度,原封未动。更错误的决定工人工资经过把头发给,加重了把头不下井和压迫剥削工人的弊病。盲目要求提高产量,号召生产竞赛,对屡次破坏工程的“生产竞赛”熟视无睹,未予注意与纠正。对宜洛煤矿的实际情况,如工务课长、工会主任、大小把头均可随意扣押工人(由去年至今年三月扣押工人百人以上)等情况毫无了解。并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对团结改造旧人员的方针,未予执行。在领导宜洛煤矿民主运动中,有严重的错误。对宜洛煤矿经理张镜如等采取不信任与打击的态度,其结果造成了制度紊乱与新老干部不团结和工作上无人负责的现象。因此,王象乾在领导上与实际工作上应负这次灾变的主要责任,应予撤职,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二、宜洛煤矿工务课长兼矿师石新林放弃自己责任,对工作无计划无布置,平时不经常下井检查工作。对破坏工程明知不对,而不加制止,抱着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平时不注意安全,未建立井口检查制度。二月中旬接到新豫煤矿公司工程师梁伯举关于注意保安的电话后,不予重视,更未执行。有安全灯而不用,违反科学原则。并经常非法扣押工人。因此,石新林应负灾变工程上的主要责任,应予撤职,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三、宜洛煤矿煤师毛得才,为灾变工人死难班的煤师,系过去大把头。平日放弃职责,不在井下领导工作。去年十二月“生产竞赛”时,为了邀功得利,领导工人在井下集体偷煤,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的严重破坏恶果。并曾欺上瞒下,企图窃取公家粮食三千余斤。因此,毛得才应负灾变工程上主要责任,应予开除,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四、宜洛煤矿经理张镜如,自一九四八年九月接收该矿后,在负责恢复生产工作中,尚有成绩。由于浓厚的守旧思想,无条件的信赖旧人员和依靠封建把头进行生产,在管理上和制度上未进行任何改革。对去年五月调动工作不满,又在去年十一月民主运动中受到打击后,工作更加消极。在某些问题上,抱着“看笑话的态度”。对破坏工程现象不加过问,亦未提出积极意见设法制止。并曾虚造生产计划,欺瞒上级,企图多领资金。张镜如这种缺乏主人翁思想的工作态度与放弃经理职责,应负灾变领导上重要责任,应予撤职。
五、宜洛煤矿矿师安士恒,放弃矿师职责,不常下井布置生产工程工作。发现破坏工程情事,既不向上级报告,亦不加制止,采取自由主义态度。对分配其担任井务股主任工作,表示不满,一直延不就职(自一月十三日行政上宣布安为井务股主任起至事变前不久才准备接受)。灾变前二小时下井检查,十分麻痹,竟未发现沼气爆炸征候(实际温度已经很高),事后还未能认真检讨,仍说井内风流正常,企图推却责任。因此,安士恒应负灾变工程上的重要责任,应即撤职。
六、宜洛煤矿工务课副课长张宝山,系过去把头,本不能胜任职务。行政上任命此职后,实际未负起副课长职责。对破坏工程现象,未积极制止,事变前两小时与安士恒同时下井,亦未注意沼气爆炸征候。事后仍不能认真检讨,还说井内风流正常,企图推却责任。因此,张宝山应负灾变工程上的次要责任,应予撤职。
七、新豫煤矿公司工程师梁伯举,平日忙于领导上所分配的日常事务工作,未认真过问工程事项,放弃自己职责。参加全国煤矿会议后,对会议中应予传达的“安全生产”的决议,重视不够,仅在电话上简单通知宜洛煤矿工务课长石新林,应注意保安工作,即为了事。梁伯举应负灾变工程上相当责任,予以降级处分。
八、前宜洛煤矿副经理现任新豫煤矿公司经营课长霍天民(去年十二月由宜洛煤矿调赴新豫煤矿公司),在任副经理职务时,盲目的批准不合理的生产定额,盲目奖励破坏工程的“生产竞赛”,错误的对待经理张镜如,无理收缴其自卫手枪。应负当时经理间不团结的直接责任,助长了该矿以后不团结、无人负责的恶果。应记大过一次。
九、宜洛煤矿煤师刘小光、徐升、大组长冯五,均系过去大把头,平日放弃职责,不在井下领导工作,并有意助长工人偷煤破坏工程。均着予开除,究办。
十、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葛季武,对新豫煤矿公司与宜洛煤矿之主要干部,任用不当。执行团结改造旧职员方针不明确,致使该矿干部间不团结的现象始终未得到解决。对于宜洛煤矿虽发现问题而未能及时检查,加以适当解决。对宜洛煤矿“民主运动中”的错误经验,未深入研究,即予推广,灾变后自我检讨,深刻沉痛,曾自请处分,应记大过一次。
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吴芝圃、副主席牛佩琮,对工矿业务未能抓紧领导,任用干部不当,过去对宜洛煤矿存在的问题虽有所知,但未能深入追究,及时解决。灾变发生后,领导下级,处理善后甚力,自我检讨亦极深刻沉痛,曾自请处分。吴、牛二人均予以警告处分。
十二、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部长朱毅,自请处分。查该部成立未久,奉到接管该矿通知至灾变发生,为时仅半月,事实上不可能及时派人前往接管。对此次事件并无责任,应予免议。
十三、新豫煤矿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李惠民,在领导宜洛煤矿民主运动中有严重错误,加重了新老干部不团结和工作上无人负责的现象,不了解宜洛煤矿的实际情况,盲目的发动生产竞赛,造成破坏工程的恶果。应函知全国总工会,予以撤职处分。
十四、宜洛煤矿工会主任孙即显,对工人未积极的进行政治教育、生产教育及劳动纪律教育。包办行政工作。非法扣押工人,盲目执行“生产竞赛”的指示,造成严重破坏工程的恶果。孙在这次检讨中甚为深刻,应从轻处理,函请全国总工会,予以撤职处分。
十五、河南省工会筹委会副主任王志浩,曾于去年十一月赴宜洛煤矿检查工作,但并未了解该矿基本情况,反将宜洛煤矿“民主运动”中的错误经验盲目推广,助长了该矿的错误,造成工作上的损失。王志浩此种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函请全国总工会,予以记大过一次的处分。
(四)对今后工矿保安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首先,在领导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下井三分灾”、“要出煤就不免死亡”的错误观点,以及某些工程人员认为没有完善设备就不可能做好保安工作的消极态度。此外,一般工矿企业的领导干部,思想上及工作上还存在着如下的缺点:有的单纯追求生产数量,忽视工人生命与国家财产的安全;有的对旧制度长期不加改造,依靠封建把头而不依靠工人实行民主管理,对工人进行保安教育与工人福利更是漠不关心。在工程技术人员方面,对违反科学原则的工程设计不求改进,经常表现着敷衍塞责,因袭旧规,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我们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全体职工,必须针对此种错误思想与态度,进行严肃的斗争。
二、迅速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第一、必须建立保安责任制。各级工矿领导干部与工程人员,均应为一切责任事故的当然责任者。在职责上,不仅应完成国家的生产任务,亦须完成保安任务,否则即应受到国家的谴责。工矿管理部门,今年必须迅速制定保安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及保安奖惩办法,使员工职责明确,注意安全生产。第二、建立技术保安监察组织,对工矿保安工作,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与检查。同时在各工矿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组织,发动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协助保安工作的进行。第三、目前各工矿应组织紧急的安全大检查,中央有关部门应迅速制订检查条例,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三、改善设备与采矿方法。各煤矿因袭旧的残柱法采煤,不仅片帮、冒顶、搬运事故不断发生,且通风不良,亦易引起沼气爆炸,应根据苏联经验加以改进。各工矿大部事故之发生,均与保安设备不良有关,必须尽可能加以改善。根据本年第一季统计,全国煤矿共死亡工人三二六人,事故原因沼气爆炸占百分之五九点一,各矿须特别加通风能力,减少沼气为害。其次军工、化学、钢铁等工业,亦易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死伤与资财损失,亦须特别注意安全卫生之设备。
四、省营、合作社、机关、部队经营与私营之矿山,一般的设备更差,管理更为不善。特别是私营矿山,大多只知赢利,忽视工人生命安全。多数矿区,小窑林立,到处乱开,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易生事故,危害大矿安全。因此,各大行政区或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对上述矿山的保安问题,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并防止胡乱开采与妨害安全的不良现象。最近察哈尔省对全省公私矿山进行普查的作法很好,希望各省最近亦能组织各级政府力量,对公私矿山之保安工作,进行一次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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