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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疗养院长乱砍树被拘禁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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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27
第5版()
专栏:

从疗养院长乱砍树被拘禁谈起
徐国喜
一九二○年六月十四日,苏联田庄哥尔克境内的疗养院公园内一棵长得十分茁壮的云杉,在疗养院长韦威尔指使下被砍掉了。一般人可能认为,砍一棵树算个啥!可是,列宁却十分重视,并且作了严肃处理。
列宁专门写了一个《关于处分‘哥尔克’疗养院院长厄·雅·韦威尔的决定》。决定指出:“韦威尔同志身为苏维埃的田庄哥尔克境内的疗养院院长,竟有这种破坏苏维埃财产的行径,现决定给予拘禁一个月的处分。”“如果查明韦威尔同志过去未受过处分,则拘禁一周后可予以释放,但必须对他提出警告,如再犯乱砍园林、道旁树木、森林或其他破坏苏维埃财产的错误,除应受新的处分外,还要拘禁三周,并撤销其现任职务。”列宁派人向韦威尔及其助理人员当面宣布这项决定,并要他们签字具结(参见《列宁文稿》3集第251页)。严肃处理这位院长,说明列宁何等注意保护园林、森林和道旁树木,保护国家财产,要求何等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指出了爱林护林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对违反森林法的各种行为,都明确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的,予以法律制裁。然而,在《森林法》公布后,乱砍滥伐树木、毁坏森林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据报道:《森林法》颁布后,福建武夷山区经常被人乱砍滥伐。崇安至邵武林区的公路被乱砍下来的木头堆满,汽车无法通行,始终无人处理。个别人带领群众大砍大伐树木。有个地委书记在干部会上甚至说:“山上的树哪棵大你就砍哪棵,谁有钱你就卖给谁,林业部门不要干涉。”(见《人民日报》1980年3月23日第三版)
一则题为《毁林开荒如同杀鸡取卵》的报道说:近几年来,陕西省不少地方单抓粮食生产,毁林开荒,毁草开荒。这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不按自然规律办事,不珍惜自然资源,暗示、默许、纵容乱开荒地。《森林法》的执行也有名无实。(见《人民日报》1980年3月14日第四版)
读了这些报道,不禁要问:为什么有的地方,有的人仍然目无法纪,继续毁坏森林呢?看来,进行遵守《森林法》的教育固然十分必要,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违反《森林法》的,要象列宁那样,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直至逮捕法办。不这样,就不足以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破坏行为。此外,要落实农村经济政策,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提高干部和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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