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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 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实行经济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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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29
第3版()
专栏:

沈阳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
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实行经济制裁
本报讯 最近,沈阳市有关部门对任意排放污染物,危害人民健康,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经济制裁。
根据受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法院协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沈阳市电镀厂、沈阳市第一运输公司汽车修理厂、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厂,任意排放含铬工业废水,污染了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使供市区南部居民饮水的两处水井水质恶化,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饮用水标准,造成两处水井报废。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沈阳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条款,上述三个单位被罚款六万元,赔偿自来水公司的损失,并限于今年十月底前治理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沈阳市化工石油厂堆存的大量铬渣,上盖失修,漏雨渗水,严重污染邻近东陵区前进公社沈海大队第四、第五生产队的水井和菜地。据卫生防疫部门化验,被污染的两处水井,含铬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标准,被污染的蔬菜含铬量很高,不能食用。经研究并报请沈阳市革委会同意,决定:被严重污染的二百三十亩菜地,不准种菜。生产队因污染造成的损失由化工石油厂赔偿。该厂存放的铬渣要彻底治理,作为临时措施,限于今年六月底前把棚盖和围墙修好,以防污染蔓延。对于排放氯化氢有害废气,要停产治理。
吴英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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