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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研究 坚持调解为主 鞍山市中级法院公正处理经济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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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5-29
第4版()
专栏:

深入调查研究 坚持调解为主
鞍山市中级法院公正处理经济纠纷
据新华社沈阳电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今年以来结案的十八起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全部是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公正处理的,使诉讼双方都感到满意。
今年一月中旬,他们受理了鞍钢炼油厂与鞍山市郊区第五工程队合同纠纷一案。一九七七年五月,鞍钢炼油厂为管道刷油、大修和办公楼取暖设备改修一事,同鞍山市郊区第五工程队签订了施工合同。当时双方达成协议先施工,工程费用以最后的工程决算为准。工程结束后,第五工程队自制工程费决算最初为二十万零六千三百九十一元,后减为十二万三千二百三十二元。炼油厂认为这个决算是套高定额搞的,多算了工程量,不予承认,而自制了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五元的工程费决算,并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第五工程队则认为炼油厂的自制决算,是有意采用低定额,少算工程量,也不予承认。这样,双方争执不休,一直纠缠了二年。
经济审判庭受理这个案件后,从诉讼双方陈述的理由中,认为矛盾的焦点是双方在计算工程费时,所依据的定额标准和工程量计取多少的不同。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大修工程定额标准,要解决这起纠纷,只能参照有关定额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定额。为此,审判员不辞辛苦地走访了省、市及鞍钢等十三个有关部门,访问了二十多位有名望的专家、工程师,虚心听取他们对这起纠纷的处理意见。同时,还查阅了大量的图纸和二十多本有关定额的技术资料。为了使工程量计算得比较切合实际,审判员会同双方,到现场对纵横交错的管道逐条进行测量,对工程所包括的三百多个项目和五千多个数据,重新进行核算。
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调查研究,审判员综合各方面情况,重新算出工程费用为七万五千七百四十四元。诉讼双方认为这个数目合理,于是达成了协议,当庭握手和解,并且表示今后彼此间还要签订施工合同。第二天,鞍钢炼油厂就向第五工程队拨了工程费。诉讼双方对经济审判庭的调解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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