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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和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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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13
第5版()
专栏:

责任事故和刑事责任
沈关生
责任事故,在工厂、矿山、油田、铁路、港口、基建、森林等处经常发生,危害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责任事故,还会造成人身伤亡和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过去处理责任事故,是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或抚恤,对造成事故的失职人员给予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这样做,是不利于减少和消除责任事故的。今后,对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守则、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岗位责任制的职工,以及领导干部中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注意劳动保护,忽视安全生产,以致发生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除了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和抚恤以外,还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责任事故的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在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和有关情况以后,才能弄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谁应负刑事责任。
凡是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事故,除了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以外,还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1)必须是由于主观方面的过失造成的,才叫责任事故。所谓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自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这也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例如,在林场操作时禁止吸烟,一个伐木工人违反这条规定,自信自己很小心,不会起火,结果起了火,烧了一大片森林,还烧死了人。这样的过失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如,某矿采煤队长向开拓主任反映,有一段坑道顶棚不好需要支护。开拓主任为了追求月末生产指标,不深入调查,主观地认为下月初再支护也不迟,结果工人进道采煤,顶棚塌陷,使一些工人伤亡。这就是开拓主任的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出于私仇故意烧林,那就犯放火罪,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纵火烧林,那就定反革命罪,而不属于责任事故。
(2)造成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如一个汽车司机违章开快车,撞人致伤,伤在腿部,并不严重,但送医院治疗的第二天,那个被撞的人因发心脏病死亡。汽车司机的撞伤和被撞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司机只负车撞致伤的责任,不负致死的责任。有时责任事故的行为和结果之间虽有因果关系,但也不能确定这个人应负刑事责任。例如,一个汽车司机在规定的快行道内,按规定的速度行驶,突然从小胡同内飞速地出来一辆自行车,司机来不及刹车,撞死了骑自行车的人。由于汽车司机是正常行驶,对突然窜出来的自行车又无法预见,所以,汽车的撞和骑自行车的人的死之间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司机不负事故的刑事责任。因为,“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不应负刑事责任。还有不少严重责任事故,往往是由几个人违章造成的,这就要确定每个人行为(原因)和后果之间的关系,分清责任,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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