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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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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14
第5版()
专栏:

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肖贤法
我国的现代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这些宗教在我国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为部分群众所信仰。有的宗教,如伊斯兰教和佛教中的喇嘛教、小乘佛教,过去曾经为一些兄弟民族全民族所信奉,因此,宗教问题又常常与民族问题相联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制定的,是我们党、政府对待群众信仰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又在刑法一四七条作了规定,给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以法律上的保证。
我们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解是:每个公民信教有自由,不信教也有自由;今天信明天不信有自由,今天不信明天信也有自由;信这个教或者信那个教,都有自由;每个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公民,在我们国家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信教人数多的宗教和信教人数少的宗教,地位也是平等的。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体体现在各个方面:各教都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组织,各全国性宗教组织都有学院、刊物;各教都有过宗教生活的场所,都可以印刷出版经籍;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界人士,都可以同国际上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朋友进行友好往来。另外,不论是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公民,都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协都有宗教界的代表参加。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绩是很大的。但是,十年动乱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了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马列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被篡改,党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被破坏,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宗教工作干部和一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也受到摧残与打击,寺庙教堂被封闭、拆毁,宗教文物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宗教经书被焚烧,人们的宗教信仰横遭禁止。有的人把林彪、“四人帮”的这些倒行逆施,误认为是我们党的政策,怀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真实性,现在必须加以澄清。
有些朋友不理解,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为什么允许人们有信教的自由?其实道理很简单:
第一,唯物主义者是尊重客观事实的,是从实际出发来考虑问题和决定政策的。宗教是历史的产物,有它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既然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应该尊重这一客观事实,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信教群众解决其精神生活方面的问题,如活动场所、用品等。
第二,宗教信仰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正如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的,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用强制的办法和手段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肯定会适得其反。所以只要有人信教,党和政府就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让人们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的信仰。
第三,虽然人民群众在信仰上有差别,但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祖国,实现四化这样一个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这正是宗教界爱国人士同全国人民结成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而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则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在宗教信仰上的差别和矛盾,以巩固和发展上述的政治基础。这样,有利于增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同时,也有利于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团结各国人民和宗教信徒,进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
党中央十分重视宗教工作,粉碎“四人帮”后,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了各级政府宗教工作的机构。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恢复工作以后,在落实政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正确处理了宗教界的冤假错案,消除了对其家属子女的影响,在经济上帮助一些人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帮助信教群众逐步恢复了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已逐渐趋向正常;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爱国组织也相继恢复了活动,有的地方性爱国组织和宗教团体也在逐渐恢复中;有的宗教团体已着手印刷宗教经典,恢复宗教刊物,重新开办宗教学校。落实政策的结果,信教群众是满意的,反映也是好的。今后我们宗教工作部门将要作更大的努力、更多的工作,使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更好地得到落实。
为了正确地、全面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几个方面的关系应当全面理解、妥善处理。
一、信仰宗教的人与国家、民族以及四个现代化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论哪个民族,不论信什么教,或信哪一种教派,都必须把国家的统一富强、民族的团结进步放在首位。个人的宗教生活、教派的利益,必须服从大局。四个现代化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四个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富强,就谈不上人民生活的大改善,也谈不上国防的巩固,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家庭的富裕,个人的宗教生活也就很难得到保证。旧中国的历史早已说明了这一点。
二、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关系问题。我国不信教的人占绝大多数,处理好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明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在人们的认识上往往产生这样那样的偏差。不信教的歧视、排斥信教的,强制人不信教的事时有发生。反之,信教的歧视、排斥不信教的,强制人信教的事情也同样时有发生。这是不符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信教的和不信教的都要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互相尊重、互相团结、互相照顾,以利于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
三、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的关系问题。这本来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但是,现在有些人认为落实政策就不需要管理,要管理就不能落实政策。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是把管理简单地或者错误地理解为可以用行政手段干涉人们的宗教信仰。也有人在宗教活动问题上只要求自由,不喜欢管理,认为管理是干涉,不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种看法或要求是不对的。有的坏人则借口反对管理来搞非法或违法活动,这更是不能容许的。我们要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从管理的角度来保证宗教信仰得到更充分的自由。管理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维护人们享受信教或不信教的权利。
四、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关系问题。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是政治问题,不是宗教信仰问题。因此,对这种人的处理,和宗教信仰无关。对这种人,如果不打击,就会破坏宗教政策的落实,给国家、人民,包括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带来危害。只有坚决打击这种人,制止各种各样的破坏活动,才能更好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五、宗教职业者与宗教职业者之间以及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他们之间应当团结,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造成了彼此之间的隔阂。有些人把宗教信仰同爱国守法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信仰,甚至攻击爱国守法的神职人员,这是十分错误的。我们认为,爱国守法,这是对每个公民的起码要求,不论是信什么教,都应把爱国和爱教统一起来。信教群众要警惕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挑拨离间,制造混乱,破坏落实政策,影响团结。至于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之间,彼此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团结,有什么问题通过协商,妥善处理,不应互相对立、互闹矛盾,还要注意警惕别有用心的人浑水摸鱼,制造事端。
总之,我们必须完整地、正确地理解宗教政策,完整地、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上面这些关系,以便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全面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投入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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