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0阅读
  • 0回复

使林区群众从护林营林中得到好处 上营森林局同当地社队共同发展林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2
第2版()
专栏:

使林区群众从护林营林中得到好处
上营森林局同当地社队共同发展林业
编者按 前些年,有些国营林区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火灾和滥砍盗伐事件不断发生,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产生这类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有些国营林业单位,只顾国家利益这一头,不顾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一头,使身居山区的社队和群众,只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没有靠山吃山、靠林用林的权利,这就难以调动群众护林的积极性。
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采取与当地的公社合作经营的办法,共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得到了好处,使林业生产和建设的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这是一个好办法。
本报讯 地处吉林省舒兰县东部山区的上营森林经营局,同当地的榆树沟公社合作,共同保护和开发利用国家森林资源,使国家、社队和社员都得到好处,促进了山区的林业建设。
过去,上营局在林业生产和管理上,单纯依靠本局职工和护林员保护森林资源。为了制止群众滥砍盗伐,把护林员由六十名增加到九十名。地处山区的社队和广大社员群众,靠山不让吃山,因此不关心护林养山,森林资源被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上营局党委从实践中认识到,要把林业生产搞上去,把森林资源保护好,最重要的是把社队和群众的力量动员和组织起来,参加林业生产和护林工作,使他们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中得到好处,增加收入。山区社队要想尽快富起来,也必须在保护、发展、利用森林资源上找出路。于是,上营局党委主动提出把护林任务交给社队负担,每年适当补助一些护林经费和奖金;对林产品的开发利用,也相应作了调整。这样,社队感到责任重了,林业发展跟自己切身的利益密切了,保护、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就起来了。
上营局下属四个林场,共有三千二百五十名职工,每年要承担生产木材十万立方米,低质林改造和幼林抚育等任务也相当繁重。为了完成这些任务,过去每年不得不从外地雇临时工。尽管这样,还有大量的陈材倒木、梢头枝丫扔在山上。实行了国家与社队合作经营以后,由公社负责清理陈材和梢头枝丫,按一定比例分成。低质低产林的改造更新,也由社队负责。零星分散、机械运输有困难的木材,交社队集运。部分修路、筑桥、建房等工程任务,也包给社队施工。
上营局与榆树沟公社合作经营以后,滥砍盗伐的现象减少了,森林火灾事故也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国家和集体的收入增加。上营森林经营局去年提前半个月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各项指标。去年秋冬,榆树沟公社林业生产收入达二十九万多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