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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 解决科技教学骨干家属户口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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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4
第4版()
专栏:

河南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
解决科技教学骨干家属户口问题
本报讯 最近,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文件,规定解决一部分科技、教学骨干家属住在农村,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文件指出,为了更好地调动科技、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准予一些科技、教学骨干的配偶及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必须依靠其生活的父母迁入市镇,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照顾对象:(一)正、副总工程师,正、副农
(林)总技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主任药师,正、副主任技师,体育总教练员,总会计师,特级教师,特级营业员,全省著名演员、艺人。(二)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工龄满二十年,工作成绩显著的工程师、会计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小学一级教师、地市以上医院的主治医师。(三)对于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只要其成果经省以上科技或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的,不论职位高低,均可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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