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阅读
  • 0回复

这场“官司”说明了什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5
第2版()
专栏:短评

这场“官司”说明了什么
今天本报刊登的这篇记者来信,介绍了卢氏县围绕着土特产品归谁加工发生的一场“官司”。这场“官司”说明了什么呢?
本来,关于农副产品的加工问题,在去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指出: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土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经设厂加工的,是否转归社队企业来办,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权衡利弊确定。这里明确告诉我们,农副产品的加工问题,应该从经济合理的原则出发,权衡利弊,正确地加以解决。根据这一原则,对那些技术不能过关,或与先进的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应该转产或停办;而象黑木耳这样的土特产品,加工简单方便,社队企业完全能够胜任,而且比其他部门来组织加工更为经济合理,理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承认和支持。何况卢氏县的一些社队办起加工厂,只是由输送黑木耳、核桃、桐油籽等原材料,改为直接提供成品或半成品,根本谈不上违反国家对这些土特产品统一收购的政策,也并不冲击或影响国家调拨和外贸出口计划。因此,这件事没有什么值得指责和顾虑的。
那么,这个问题,为什么在卢氏县却闹得不可开交呢?原来,有关部门也持有县、地区以至省里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但忽略从实际出发研究上级的这些文件里的规定,这就发生了矛盾。看来问题在下面,但要解决问题,关键在于有关单位怎样从实际出发,考虑群众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同志常常因循守旧,舍不得那些多年沿袭下来而并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不愿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实行实事求是的变革。
社队企业搞农副产品加工,难免会影响某些部门、某些单位的利益。对待这个问题,一定要从全局着眼,从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着眼。特别是在那些历来比较贫困的深山区,各行各业应当热情地支持他们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为他们广辟生产门路,提供各种方便。社队的多种经营发展起来,才能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农业这个基础打好了,各部门的工作也才能更好地开展。
有关的领导同志认清了这个道理,就会象今天介绍的五华县周江供销社那样,自觉放下“刀子”,主动挑起担子,变“争”为“帮”,积极扶持社队发展各项生产,使山区以及整个农村经济很快活跃起来,让农民早日富裕起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