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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子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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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5
第3版()
专栏:法制小议

送子伏法
吴澄
据《吕氏春秋·去私篇》记载,墨家有个钜子(即首领)叫腹?(音屯tún)的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对腹?说:先生你岁数大了,又只有这么一个儿子,我已下令不杀他了,你就听从我的话吧。腹?回答说:墨家的法规是:杀人的处死,伤人的判刑,这是为了禁止杀人伤人。禁止杀人伤人,这是天下的大义。大王对我赐加恩惠,不杀我的儿子,但是我不能不执行墨家的法规。腹?终于送子伏法。《吕氏春秋》的作者在这段故事的末尾称赞说:“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从建国到六十年代的中期,由于社会制度的改变和党的正确领导,我国人民道德品质之高,社会风气之好,是历史上所没有的。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中间,“大义灭亲”的事例,是不断有所闻的。但是这种情况后来遭到林彪、“四人帮”一伙的严重破坏。他们宣扬“有权就有一切”,鼓吹反动的血统论,大耍封建特权,往往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他们纵子犯法,无所顾忌,把社会风气败坏得不成样子,人们在旧社会习见的一些腐败现象,居然又出现了。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现在,这种影响在某些人身上还程度不同地有所表现。他们法制观念淡薄,为所欲为,孩子犯了法,不但不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反而到处托人情,千方百计庇护自己的孩子,为孩子开脱罪责。有的居然滥用党和人民交付的权力,向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和影响,干预公安、司法人员的正常工作。这些人不是连两千多年前的腹?都不如了吗?
自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以来,人们高兴地看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了,正气开始上升,邪风开始下降,送子伏法、大义灭亲一类动人的模范事例,又不断有所闻了。人们高度赞扬这种行为,希望有更多的人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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