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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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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7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罗马法
罗马法,本来是指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到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编纂罗马法期间,所有古代罗马法律的总称。但是后来,人们通常把罗马法理解为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大全》(亦称《民法大全》)。
最初,罗马只有习惯法,公元前四五○年才有第一部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律全文刻在十二块铜牌上,立于罗马城的广场,后来由于外族入侵被焚毁了。在这以后,罗马奴隶主阶级相继制定了许多法律、告示、决议等等,内容十分庞杂,没有完整的体系。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为了维护奴隶制度,力图使原有的法律系统化、固定化。从他即位的第二年开始,用了六年时间,先后编纂出三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法典》十二卷,是历代皇帝敕令汇集;《法学总论》四卷,是叙述法学原理的教课书;《学说汇纂》五十卷,是对历代法学家学说的整理。公元五六五年,又把《查士丁尼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一百六十八条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新律》。后来,《新律》和前三部汇编被统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反映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维护奴隶占有制关系。同时,它对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关系,尤其在关于人、物、契约制度等方面,规定得十分周密。
罗马法认为,人是权利的主体,只有具备“人格”的人,才能享有权利。奴隶不被当人看待,不具备人格,只能充当权利的客体。罗马法里所说的人,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在《学说汇纂》里,还允许国家机关、僧侣集团、慈善部门、企业组织等从事买卖,签订契约,进行诉讼,这就使它们成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主体,为后世公司的法人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罗马法还把权利区分为对物权和对人权。所谓对物权,主要是指物的所有者对物的所有权,同时包括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役权
(地役权)和质权(抵押权)。所谓对人权,主要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来自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而且也来自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罗马法对于契约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阐述,并且规定出各种保证契约生效的制度。罗马法的这些规定,对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有直接的影响。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罗马法曾经是资产阶级用来战胜封建割据、等级特权和教会势力的理论武器之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关于自然人权的学说,就借鉴于罗马法。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罗马法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民法的基础。著名的《拿破仑法典》,正是仿效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制定的。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罗马法的影响已跨出欧洲范围,遍及曾经是法、德、西、荷、葡殖民地的亚、非、拉各国。 (林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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