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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上开展批评多难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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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6-29
第3版()
专栏:

在报上开展批评多难呀!
元月间,我给你报寄了《领导干部下基层不要兴师动众》一文,讲的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局一位副局长,又是面谈,又是打长途电话,提出要来河南调查,使得我们忙着选点,向专区打电话做准备。总社为此事打了两次长途电话,我们打了七次(还不知专区往县打了多少次)。后来,副局长不来了。我根据亲眼所见的领导干部下基层兴师动众的情况,写了此信,希望改善党的领导作风。
三月二十八日,你报四版刊登了署名“任群”的《如此“检查工作”》一篇短文,其中摘录了我信中的一些内容。那想到,我因为这件事遭到了厄运。
此文登出后,处内的同志一看就知道文中有些材料出自我手。我也说明那位“局长”的情况是我提供的。想不到我们组长对此大为不满,随即在处内发了一阵脾气,并带着这张报纸怒冲冲地去见处长。处长也很恼火。这时我们机关正在评级,当我在会上作个人总结时,一位副组长竟带头对我开展批判,说我向《人民日报》寄信“是存心不与人为善,借题攻击×局长,不实事求是,搞挑拨,品质不好”等等,帽子、棍子铺天盖地而来。还要我坦白承认错误。我再三解释,他们还是围攻我。处长主持会议,也未加制止。
我一九五○年参加工作,现在二十一级。在揭批查运动中,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几年来出满勤,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去年我编写了二十六份简报或介绍经验的材料,被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供销总社、省财委等部门转发十三份。我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我们机关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普遍升级,有的一九七七年以来升了两级。这次调资很少人提我的名,我觉得同领导的态度有很大关系。
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难呀!我一不写机关、二不写姓名,综合写一下现象,发一些议论,要求改变领导作风,却受到打击报复,多叫人难过呀!他们给总社领导讲情,怕影响那位“局长”升级,却不给我升级,这算什么原则?符合《准则》吗?
河南省供销社财务处 戴树屏
调查附记
本报三月二十八日登的署名“任群”的《读信札记》中,引用了戴树屏同志来信的部分内容。任群的文章是批评一种不良作风,只引用了戴信中提到的主要事实,并未指明有关单位的名称和当事人姓名。这件事竟在河南省供销社一部分领导同志中引起了非议。大家的意见实际上不是针对事实,而是不同意那篇文章的提法。戴树屏同志所在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认为:《人民日报》的那篇短文,一般地指出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以的,但举全国供销总社那位“局长”的例子不恰当。打电话是叫下边准备材料,没有叫准备吃喝,这是正常的。
文章一登出来,财务处迅速向总社那位“局长”写信道歉。四月,趁总社领导同志在河南开会之机,省社领导同志又当面向总社一位副主任道歉,解释登报一事与总社那位“局长”无关。
这时候,河南省供销社正在搞调资工作,财务处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已经进行了两个下午,下一个该轮到戴树屏。四月五日上午,执笔向总社领导同志写信的那位组长同戴大吵了一场。组长当众指责戴给《人民日报》写的信“是错误的”,“是不实事求是的”。下午开会评议戴树屏的时候,一个副组长激烈地批评写信一事,并给戴扣帽子。会上提意见的群众,都以此作为突出例子批评戴“不实事求是”,主持会议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当时一言不发。会后,又采用个别向领导同志反映的方式提名,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提戴的名。财务处的领导同志和不少群众对戴的一般看法是:这个人工作态度和贡献是没说的,就是“不实事求是”。
一九七七年调资的时候,很多群众提戴树屏的名,省社最后审批未同意,群众还为他抱不平。去年百分之二升级的时候,财务处从上到下一致同意戴升级,处主要负责人还为他向省社力争过。今年三月评选一九七九年度先进工作者时,戴树屏再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此后不过半个月,在今年的评资中,多数人却不提他的名,而对他提的意见比处里哪个同志都激烈。
戴树屏向省调资办公室提出了申诉。调资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说:戴向《人民日报》写信是正常的,不能因为他写信影响他调资。调资办公室已向省社领导同志打过招呼,希望做好群众的工作,重新考虑戴树屏的升级问题。但是,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对我们说:现在即使有名额,也不能给戴树屏;给了他,就等于他写信“告”对了,群众的工作不好做。
我们收到戴树屏的申诉信以后,先写信向河南省供销社询问情况。省社的回信没有告诉我们实质问题。我们在河南调查结束时,征求省社领导同志的意见,他们对戴树屏写信的是非问题、评工资问题等,仍不作明确的表态。但告诉我们,他们已作过调查,也找戴本人谈过,正在拟一个书面答复给本报。我们向省社领导提出自己的看法:戴树屏的信事实无误,观点正确,希望他们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省社领导同志表示重视我们的意见。
记者返回报社后,编辑部收到了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的复信,信中关于“戴树屏同志向人民日报社写稿的问题”一段说:“积极向党报、向上级反映情况,是完全应该的,也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表现。每个同志都有这个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苛求所提意见都百分之百准确。戴树屏同志敢于提意见的精神是值得赞扬的。至于三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刊登的《如此“检查工作”》一文,因不是戴树屏同志的原文,因此,我们无法说明戴树屏同志的文章是否与事实相符。仅按报纸上登的那一小段内容来看,我们认为反映是对的,值得我们今后注意接受教训。”
与此同时,编辑部还接到了戴树屏同志的来信,信中说:“省直党委、省直调资办公室和省财委均向我们机关提了意见,请他们再研究我的升级问题,但因我向省社领导写材料反映我处处长对我打击报复的问题,省社的一位副主任把我写的材料转给处长看,处长更加怀恨,虽几个上级单位提了意见,都不考虑。至今也不找我谈话。看来他们是想拖延应付……。”信中还说:“我再次要求你们发表我的申诉信,让群众鉴别,以正视听。这对发扬民主、维护人民向党报写信的合法权利,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都是有利的,必要的。”
从上述两封来信看,问题尚未解决。记者认为,省社给编辑部的来信,态度是正确的。如果真正用这种态度处理问题,相信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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