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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守志等同志来信认为 温州市委副书记叶瑞玉所受处分太轻 建议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此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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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03
第4版()
专栏:

曹守志等同志来信认为
温州市委副书记叶瑞玉所受处分太轻
建议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此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读了《人民日报》6月14日头版以要闻发表的《温州市委副书记叶瑞玉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报道之后,感到疑虑和愤愤不平。
我们把叶瑞玉的行为和刑法中有关条文进行了对照,认为他已触犯刑法第143条、144条、145条、146条和149条,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至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决不仅仅是什么“错误”的问题。况且叶是相当负责的干部,知法犯法,并经多次教育,检讨仍然不深刻,更应从严重罚。但是,现在却出人意料的仅仅给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了事。这岂不是有法不依,有法不执,犯法不究吗?这种处理能向群众交代得了吗?大家气愤地说:“这样似惩似护的处理,民愤难平,国法难正,党纪难严,正气难树!”这样下去,法制何能加强!
我们翻阅了6月7日、11日的《人民日报》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报道,叶之所作所为,与青海的阿宗林、余大祥,山西的王祥云,性质一样,后果一样,时间一样,手段一样,政治面貌一样,但同罪不同罚,相差悬殊。陈伟所犯错误并不比叶的问题严重,但叶的处罚比陈伟却轻得多。这样因人而别,同罪不同罚,其公理何在!这怎么能服人呢!
为什么同罪不同罚呢?百般苦思,不得其解,找不到任何根据。没有别的,只能使人们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叶的官大,别人的官小或者只是普通党员。这就难免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我们的党规国法有两种:一种是对高级干部的,一种是对一般干部、普通党员和老百姓的;量刑标准也是两个:一个是公开宣传的,一个是内部掌握的。社会上那种“刑不上大夫”、“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动听的口号”的流言岂不是在我们的现实中得到了应验吗?
温州市委置上级党组织的多次指示于不顾,对叶案迟迟不予办理,公然袒护犯法的干部,不知原因何在?市委里是否有天津市委的冯勤、蓟县的马树魁也未尝可知。温州市委的这种极端错误的作法,本应追究责任,可是也不知为什么并没有追究。
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高级干部身上打折扣,就会损害我们党的形象,降低党的威信。不但群众和党离心离德,就是党的一般干部、普通党员和高级干部之间也将会造成一条越来越深的鸿沟。这样,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从哪里来?如何同心同德干四化!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事业如何能发达兴旺!
为了真正达到严肃党纪国法,恢复和发扬我党的光荣传统,激发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大干四化,我们建议:
一、重新审理叶案,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叶瑞玉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追究温州市委迟迟不办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给以党纪处分,并在报上发表。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政治部党员 曹守志 徐玉生 崔进军 张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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