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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态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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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07
第5版()
专栏:

待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态度
于光远
为了在本世纪内实现适合中国条件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创设各种能促进这一历史任务得以完成的条件。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
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凡是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我们就赞成,就支持;凡是虽能促进、但这种促进作用不大的,我们就不能那么赞成,不能那么去支持;凡是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我们就不赞成,就不支持;凡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我们就坚决反对。只有持这样的基本态度,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我国的实现。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这是任何社会里都起作用的客观规律。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人们对这个规律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认识,更谈不上自觉地运用这个规律。而且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甚至是在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即使这种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剥削阶级总要维护对其有利的生产关系。在那样的社会里,也不存在一个能够自觉运用这个规律来指导社会发展的中心。所以统治阶级中即使个别学者或政治家对这个规律有某些认识,也不能自觉地运用这个规律,改变生产关系,以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在十九世纪,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处于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肩负着埋葬资本主义制度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才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这个规律,依靠这个规律,自觉地进行推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革命斗争。一个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阶级对抗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对旧的生产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取得胜利之后,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并成为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经常地自觉地选择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推动社会不断前进,才成为可能。
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从根本上说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但是还需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的问题。只有经常地自觉地选择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实行更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得到发挥。无产阶级革命与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提供了这样做的可能性。为了利用这种可能性,就要对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进行深入的研究。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这一重要学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具体地研究:在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什么样的作用。只有对这种客观规律性的研究取得了成果之后,我们才可以据此寻找适合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并把它确定下来,努力克服建立这种生产关系所遇到的各种阻力。今天我们中国正处在一个需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时期,这种寻找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科学研究,尤为重要。由于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生产关系虽然必须相对稳定,建立了这样的体制之后,它的基本点就要坚持几十年,但并不是绝对稳定不变的,因此这种寻求适合于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各种生产关系的工作,是一直要做下去的。
衡量一种生产关系优越与否或何种生产关系更为优越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它能否最好地促进当时当地的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除了这个标准之外,就再不能有其他标准了。
具体一点说,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同的历史时期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当时当地最优越的生产关系。同时,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一个时期,可能同时并存着几种不同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它们对不同的部门,对规模不同的经济组织,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的情况,可以各有其特有的优越性。举例来说,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辅助经济这三种经济的同时并存,可能就是最适合于我国目前这个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生产关系。而这三种社会主义经济对不同的生产力状况各自显示其优越性。国有制经济在我国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现有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来说,可能是最为优越的。但是对于广大农村而言,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显然优于国有制。对于城市的小经济来说,也很有可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优于国有制。而为了发挥家庭内的劳动力的作用,社会主义辅助经济的作用,却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无法代替的,因而应该承认,自留地、家庭副业等,在这一点上也有其独有的优越性。
在我们干部的头脑中,除了能否最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标准呢?以前有,现在也还不能说没有。例如,在一部分干部中流行这样的观点:社会主义国有制无条件地比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优越;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公社一级核算无条件地比大队一级核算优越,大队一级核算无条件地比生产队一级核算优越;在生产队一级核算的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实行工资制无条件地比实行工分制优越;在实行工分制的范围内,不采取联系产量的责任制,无条件地比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优越。在他们的头脑中就有这样一张一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比另一种社会主义所有制优越的序列表。他们在这么想的时候,显然是在能否最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个标准之外还另有标准。这个标准看来一个是“大”,一个是“公”,就是所有者的范围越“大”越好,越“公”越好。不问生产力的水平,不去考虑何种生产关系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不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而是无条件地按照“大”和“公”的公式来评价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优越程度。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这种基本态度,是从前在有关所有制的政策上常常犯错误的根本原因之一。
为了讲清楚问题,我认为要把“优越性的大小”这个概念和“先进”或是“落后”这个概念加以区分。一种生产关系“优越性的大小”,指的是它对当时当地生产力促进作用的大小;“落后”和“先进”,指的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变化的次序。这就是说,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说,随着生产力的向前发展,旧的生产关系被新的生产关系所取代,是必然会发生的。被代替的可以视作“落后的”,代替者可以视作“先进的”。“落后的”为“先进的”取代,可以称之为“前进”,反之,可以称之为“后退”。因此“落后”与“先进”这样的概念,一定要放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历史发展中去考察,离开了对生产力的关系,关于生产关系何者“落后”、何者“先进”的任何谈论,都是毫无意义的。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前进将会是怎样的呢?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上述序列内说到的那些所有制形式中,有的形式可能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但有的只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存在,经过一个时期就会被另外的形式所代替,有的甚至只会存在一个短暂的时间,不久就会改变;有的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它的前途,有的至今还看不准或者甚至根本看不出它的发展前途。在这张序列表中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不一定都已经或都将要成为现实,而且很可能将来还会出现这张序列表中还没有的形式。总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未来发展问题上,要对哪一种所有制“先进”,哪一种所有制“落后”作出判断,就一定要进行周密的科学研究,甚至要等待历史经验的创造和检验。而进行这种研究,除了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之外,没有别的方法。在进行这种研究时,仍然要以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
按照严格的科学态度的要求,上述“社会主义国有制无条件地比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优越……”这个序列,不但对于评价何种所有制更为优越是错误的,就是对于判断在所有制未来发展过程中何者“先进”、何者“落后”来说,也未必都如此。例如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将来未必一定向社会主义国有制发展,这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会不会都直接发展为第三种所有制,是我们学术界已经提出、已经在研究的一个问题了。很可能在这序列中只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另外一部分是不正确的。生产队核算一定要向公社一级核算过渡这一点就未必正确。
按照上述序列来判别“先进”和“落后”,唯一的根据也是“大”和“公”。按照上面讲的道理,不但“大”和“公”作为衡量一种所有制优越与否的标准不行,简单地用“大”和“公”来考虑所有制的发展也很值得研究。现在越来越看得清楚,即使在非常发达的经济中,“小经济”即小规模的经济,仍然是必要的,大小经济应该长期并存。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本身,既然不一定从小到大发展,所有制为什么“小”的一定就“落后”,“大”的就“先进”?同时,什么叫做“公”,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上述序列中,“公”指的也是所有者的外延,即指的只是所有者范围的大小,并没有说劳动者的集体在何种社会主义经济中更能充分当家作主,即没有从内涵方面去发展“公”的概念。因此用“大”和“公”的概念来看所有制,常常带有片面性。关于在历史发展中社会主义所有制何者“落后”、何者“先进”的问题,不应该受流行的观点的束缚,而应该解放思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真地进行科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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