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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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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10
第5版()
专栏:

怎样看待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
蒋映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个体经济有了发展。据有关部门很不完全统计,截至五月底止,全国城镇个体经济有五万多户,其中,上海、辽宁各有一万多户,天津两千多户(1979年底统计数),北京八百多户。
城镇个体户的存在和发展几经曲折。三大改造时,大部分组织起合作社或合作组,一部分保留下来。有的虽然入了社,但允许自负盈亏,北京叫做“红帽子”户。1958年把其中一大批组织起来,剩下的从雇工、原材料、价格、税收等方面加以限制。三年调整时期,搞了一次“吐户”,让一些人退出来走街串巷。1966年来了一个“横扫”,以后又割资本主义尾巴,城镇个体经济实存无几。尽管这样,城镇个体经济并没有被“砍绝”,它仍然以这种那种方式存在,在不同的场所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表明了它有存在的理由。
近一年来,城镇个体经济又有发展。从北京市的情况看,同上海、辽宁等省市比较,发展要慢一些。东城区187户,崇文区145户,西城区139户。虽然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城镇个体经济有它不可代替的作用。(一)补充国营经济的不足。西城区二十个家庭缝纫店,每月做衣服五百多件。一户专门裁剪,每月裁衣二百多件。有三家专门做西服、毛料服、中式便服,技术水平很高。(二)走街串巷,服务上门,方便群众。如上门为病人、老人、婴儿理发,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国营理发店虽有此项业务,但为数极少,且不经常。(三)早开门,晚关门,有的随来随干,国营企业办不到。(四)发挥手工劳动技能,有的机器代替不了。西城区有个做棕人的,他做的棕人,国营、集体商店代销,外国人买的很多。(五)扩大就业,有利于安定团结。(六)服务态度好,对国营企业有促进作用。
城镇个体经济要得到更多一些的发展,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从理论上说,要解决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问题。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对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妨碍很大。过去一些搞工商管理的同志,由于1962年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受到批判,至今心有余悸。其次,城镇个体经济性质不明确,直接影响我们的政策。现行的政策实际上不是鼓励发展,而是限制发展。如税收,现在实行的是十四级全额累进税,征税率最高可达营业额扣除费用后的收入的86%,比过去对资本家征税还重。第三,城镇个体经济性质不明确,影响到原材料不能保证供应,影响到银行不给开户,使许多个体户不能正常经营。第四,影响到这些个体劳动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除了本人而外,还有子女入团、入党、升学、参军等问题。
城镇个体经济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经济呢?
由于生产资料是个人所有,应当说是一种个体经济。但是,单看这一点是不够的。还要看它的作用及其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从作用上看,现在个体经济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与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大体一样性质的作用,都是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价格一般由管理机关规定,原材料由有关行业的公司供应,税收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同公有制企业相差不大,有的高一些,但付出的劳动也多一些。从比重上看,现在是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不难把个体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轨道。基于上述的理由,我国现阶段城镇个体经济,应看成是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个体经济,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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