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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育不应太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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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14
第5版()
专栏:

结婚生育不应太晚
宋子成
提倡晚婚晚育,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过快。但是,晚到什么年龄要有合理的界限,不应拖得太晚。
多大年龄为适婚,各国依照其地理、气候、风俗和人体发育等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英国男女均须16岁;日本男满17岁,女满15岁;法国男满18岁,女满15岁;苏联男女满18岁;美国和瑞士男满20岁,女满18岁;德国男满21岁,女满16岁。这七个国家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的平均数是,男满18.5岁,女满16.5岁。
各国法律上规定的适婚年龄都是指最低限度而言。实际上,各国男女结婚的年龄都大为推迟。从国外的二十个国家的统计数字来看,1927至1929年,男子结婚年龄平均为25.06岁,1946至1948年则为27.6岁。同一时期,女子结婚年龄,平均自21.2岁增至23.1岁。
结婚年龄日渐推迟,这是近代各国呈现出的普遍趋势。就男子来讲,西方青年传统的习惯是独立谋生。先是求学、寻职,准备结婚的物质条件,待这些都具备了之后,年龄已达二十六、七岁。女青年推迟婚龄,则是由于求学心胜造成的。由于事业心胜于成家,随着就业的扩展,学业年限的提高,势必推迟结婚的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20岁、女子18岁可以结婚,低于这个年龄就不准结婚。此项规定是针对早婚而言的,绝不是说这个年龄结婚最合适。从医学角度看,亚热带青年人生长发育到完全成熟,一般约在23至25岁之间。
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把适婚的最起码年限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比如,规定男22岁、女20岁为最低限度的婚龄。
妇女的生育是以20至24岁和25至29岁两个年龄组距最为旺盛,占终身总生育率的60%以上。以日本1961年的统计为例,20至24岁占27.8%,25至29岁占46.4%。日本妇女生育第一胎多集中在25至29岁这一组距内。从美国1961年的统计数字来看,24岁以前生育的占48.2%,25至30岁之间生育的占41.2%,35至39岁之间生育的占8.3%,40岁以上的只占2.3%。由此看来,把生育第一胎确定在二十五、六岁左右的想法,是符合“晚育”和“优生”的。
其一,育龄过晚是发生遗传病的原因之一。产妇年龄过高容易生育出先天愚型的患儿,也叫“软血病”,是染色体疾病的一种。其特征是肌肉松弛,缺乏抽象思维的能力,易于感染心脏病和某些癌症。统计数字表明:40岁的产妇比20至30岁产妇生育的子女发生先天愚型的比例要高15倍左右。
其二,妇女育龄过晚是造成婴儿死亡率高的原因之一。联合国的研究报告指出,妇女的有效生育期是在20至35岁之间。在此期间,死胎率低,成活率高。妇女生育年龄在33至38岁之间的,婴儿的死亡率增加三分之一,39至42岁之间的,婴儿的死亡率增加到三分之二,大于43岁的,婴儿的死亡率更高。
其三,妇女育龄过晚是造成不育的原因之一。英国1890年至1925年间统计数字告诉我们,30到34岁已婚妇女的不育率高达28.7%。
以上情况说明,提倡晚婚晚育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推得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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