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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申纱布统购统销政策 要求各地在销售纱布时,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收取布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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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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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申纱布统购统销政策
要求各地在销售纱布时,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收取布票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重申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说,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实行统购统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二十多年来,它对有计划调节供需,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市场物价,起了重大的作用。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销售布匹和针棉织品时,发生了一些违背国家规定,任意不收或减收布票的情况。当前,我国棉花、化纤和纱、布生产,不能满足需要。如果在纱、布销售方面,听任不收或少收布票的情况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布匹有计划地供应和布票有计划地回收。
通知规定,凡是用棉花纺织或用棉花、化纤两种纤维混纺交织的棉纱、棉布和收布票的化纤布、复制成品、针棉织品,除出口、军需和纺织工业系统内的织布用纱、针织用纱、印染坯布,仍按国家计划直接拨交有关单位外,其余产品均由国家委托当地商业主管单位统一收购和经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
新产品的试销,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共同组织,也可以由工业部门自设门市部试销。有些品种,也可以由工业部门直接委托外地工业自销门市部、商业零售店代销,也可以通过展销会等多种形式试销,但须通过产销两地商业部门划转应收布票的指标。工业试销新产品,试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定型投产后,要及时交商业收购。
外贸库存的统购统销纺织品,需要转为内销供应时,可由外贸部门直接售予本地或外地的纺织品经营单位销售,也可以自设门市部零售,或者委托商业部门代为销售。但不得直接售予机关、团体、全民和集体工矿企业、事业等单位。
各级批发和零售部门经营的凭票供应的布匹、布制成品、针棉织品,不论货源来向,不论有无计划,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布票。对于残损变质、冷背滞销的纺织品,需要减免收票标准时,应按商业部的统一规定执行。销售价格的制订和调整,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棉纱、棉布的市场管理,严格禁止布票买卖。非国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套购棉纱、棉布,转卖牟利,也不许从事加工,出售成品。违者要严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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