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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八条措施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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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8
第1版()
专栏:

吉林省制定八条措施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
新华社长春7月27日电 吉林省人民政府最近批转省教育局、财政局和农业局共同制定的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八条措施,指出民办教师是全省农村教育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民办教师队伍的巩固和提高,对全省普及农村小学教育,提高全省农民的文化科学水平,有很大作用。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待遇问题,是稳定全省农村民办教师队伍,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吉林省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八条措施是:
一,民办教师的报酬,目前仍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在评定民办教师报酬时,不论实行“工分加补贴”或者县、社统筹工资制的,都应根据本人工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教学任务及教学效果加以评定。实行工分付酬的,其工分标准,一般应相当于所在社队的大队干部或中上等劳力水平,男女必须同工同酬。
二,民办教师的口粮标准和工分带粮以及口粮质量、品种粮分配等,应同本大队社员同等对待。
三,在评定民办教师工分时,不要扣除寒暑假、星期天和节假日工分。
四,在民办教师应得总工分之外,按规定从国家拨给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中发给本人的书刊费,要按月如数发给本人,教育行政部门和社队不得克扣和挪用。民办教师病假期间(六个月以内)和女教师产假期间,国家发给本人的补贴不得扣除。
五,民办教师的医疗问题,菜地、烧柴以及各种副食的分配,应与当地一视同仁。
六,为使民办教师们精力完全用于教学工作,社队不应向他们摊派生产任务。
七,县、社统筹工资制的民办教师家属的生活福利待遇,家有主要劳力参加集体生产的,应与本队社员同等对待,家无劳力的,可免抽“工分粮”。
八,任用和辞退民办教师,要严格遵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不得随意任用和辞退,以保证民办教师的质量和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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