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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官”大还是法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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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9
第5版()
专栏:

是“官”大还是法大?
马荣杰
“是官大还是法大?”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提问。对此人们众说纷纭:有的说,当然是法大。因为,我国的法律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而“官”只是人民的公仆,“官”也要服从法,自然是法大。有的说,从道理上讲,当然是法大,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官”大,因为司法机关是由“官”领导的,常常是“官”说了算。
不久前,《法制报》有一篇报道,说的是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宗双同志,因为坚持依法办案,不听从中共福鼎县委书记姬志立同志的错误意见,竟然遭到打击,被免职后调离工作。看了这篇报道,感到很吃惊,也很气愤!中央三令五申强调依法办事,为什么身为县委书记的姬志立同志,竟然目中无法!
这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福鼎县农机厂工人张某,因要求调整工种未被批准,打了厂党支部书记薛某。张某被县公安局拘留。薛某被送进医院,因伤势不重,几天就出院了。县委书记姬志立主张将张某逮捕判刑。县检察长周宗双组织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经县检察院院务会议两次讨论,认为张某殴打薛某的错误是严重的,但后果并不严重,可以不逮捕,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姬志立坚持要逮捕法办。周宗双就把姬志立的意见和调查的情况向宁德地区检察分院和福建省检察院作了汇报请示,上级检察院也同意不予逮捕。这就惹恼了县委书记姬志立。他在一次大会上,公开指责“检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不执行县委意见”,说“周宗双不要党的领导”,质问周宗双“法大还是县委书记大?”接着,周宗双被免职,调党校学习。
县检察长周宗双不同意逮捕张某,是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来的,而且经过集体讨论,又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他的意见是正确的、合法的;而县委书记姬志立的意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个人专断。至于公然散布“县委书记大于法”,打击坚持依法办案的同志,擅自将检察长免职,则更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委书记姬志立有什么权力撤销一个县检察长的职务?这样做,把法律置于何地?
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执政党。党领导各项工作,当然也包括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在内,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是怎样体现党的领导,怎样进行领导。党对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的领导,是通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进行的。各级党委对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于一般案件是不必过问的。对于某些重大、复杂或者有影响的案件,当然可以过问,但党委过问这些案件,应当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监督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必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反对个人专断。《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条规定,是为了保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有的独立性,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遗憾的是,这两条规定,在某些地方还时有违反。某些地方主管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还缺乏法制观念,习惯于家长式的领导作风。福鼎县委书记姬志立批评别人“法制观念不强”,实际上却是他自己违反和破坏了法制。
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办事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法律是在中央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因此,执行法律就是维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反之则是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一个领导干部,尤其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严格地执行国家的法律,目中无法是十分错误的,凌驾于法律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各地主管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都应当懂得一些法律和专业知识,否则是很难把这项工作领导好的。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破坏法制,以言代法,曾经给我们国家造成严重的灾难,这是我们应当永远记取的教训。我们有的同志,虽然曾经吃过法制不健全的苦头,受过打击和迫害,但是,如今自己当了权,却忘记了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不知不觉地、程度不同地干着违反或破坏法制的事情,甚至制造了新的冤假错案,难道这不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吗?!
现在福鼎县检察长周宗双同志被免职一事,已经得到正确的处理。周宗双同志已经恢复县检察长的职务,县委书记姬志立同志也作了检查。但是,由于类似的事情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有的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到纠正,所以我仍然借着这个题目作一点文章。希望一些法制观念不强的领导同志,能够从中得到启发,改正已经发生的错误,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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