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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八个单位的报告 迅速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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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16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八个单位的报告
迅速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现象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政府抓紧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制止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滥编滥印书刊现象。
报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著作权和出版者的版权,未经同意不得翻印出版社的图书。三,中央和地方创办的各类刊物,未曾登记的均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四,凡出售、出租和翻印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书刊、画册、图片的,按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规定处理。图书自由市场和黑市交易应予一律取缔。五,今后新办印刷厂,必须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证照,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六,纸张和印刷机械等部管产品,均应按规定办法供应,不得为未经登记的印刷厂提供纸张和印刷物资。七,非出版单位不得向读者预收征订书款,银行财政部门不予开户立帐。八,新华书店、邮局等发行部门都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和未经批准出版的图书的征订或零售。九,新闻、广播等宣传单位不得登载、广播未经登记的出版单位所出版书刊的消息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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